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我国离婚率年年以惊人的速度不断攀升,1991年我国离婚登记总数为83.1万对,2000年此数据增至121.29万对,2007年首次突破200万大关,达到209.8万对,2010年离婚登记总数已达到267.8万对。据统计,2010年我国已有8个城市和地区的离婚率超过30%,其中北京、上海离婚率最高,分别为39%和38%,大连位于全国第八名,离婚率高达31%。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根本。高离婚率的发展趋势必然对家庭稳定乃至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的影响。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机制,是一种有效转移风险、保障社会稳定的手段。在当前高离婚率的背景下,以商业保险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家庭破碎后弱势方的基本生活是社会必然的选择,婚姻保险制度应时而生。婚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维护刺激婚姻家庭关系长久稳定的商业保险制度,其存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婚姻保险以保险金的形式激励夫妻婚姻长久,约束夫妻婚后个人行为,尽量阻止婚姻家庭步入破碎的惨境,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婚姻保险作为国内的一个新兴险种,开拓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领域,将进一步加快我国保险业与世界接轨的步伐,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新契机。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对我国建立婚姻保险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背景、理论现实意义以及写作思路等。第二部分是对婚姻保险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婚姻保险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其存在意义。第三部分结合高离婚率的现实与《婚姻法》离婚救济制度的现实不可行性分析我国建立婚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阐述婚姻保险在我国的开展具备一定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是对国内外婚姻保险发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我国建立婚姻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第六部分提出我国构建婚姻保险制度的一些设想。本部分从婚姻保险的模式选择、承保机构、险种设计、费率的确定以及保险责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