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受到各国海商法的重视。与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相对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制度相比,我国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是不完善的,仅有少数法律条文,又争议不断。而且,海运货物留置权与我国其他法律制度,如海事请求保全、海关处理货物权等,还存在诸多冲突。这些争议和冲突导致实体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文献法等方法研究海运货物留置权这一明显不同于一般留置权的特殊海商法律制度。首先,介绍了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属性,并比较了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国际公约和惯例,得出海运费用的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的结论。其次,从一般法的理论基础入手,对占有、货物所有权、到期债权、牵连关系等与海运货物留置权成立有关的要件和限制进行了重点研究,详细分析多方争议性观点,并参考其他国家的合理法律规定,提出本文的观点。第三,全面阐述了海运货物留置权行使中应慎重考虑的留置效力、方式、期间、限度、变价、清偿、错误留置和消灭的内容,为《海商法》中海运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执行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参考和补充。第四,比较研究了海运货物留置权和卸货港货物仍未交付、海事请求保全程序、海关处理货物权、其他物权的联系和区别,对其冲突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总结了论文的要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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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点摘要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海运货物留置权概述1.1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适用1.2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法律属性1.3 我国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比较1.4 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海运货物留置权立法例比较1.4.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1.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1.4.3 其他一些航运国家的法律规定1.4.4 小结1.5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第2章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成立2.1 海运货物留置权成立的要件2.1.1 承运人占有货物的合法性2.1.2 货物所有权对留置权成立的影响2.1.3 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和担保2.1.4 承运人的债权与货物之间的牵连关系2.2 海运货物留置权成立的限制2.2.1 《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2.2.2 留置权成立的其他限制2.3 约定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合法性认定2.4 主债权合同效力对海运货物留置权成立的影响第3章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效力3.1 海运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3.2 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的范围3.3 海运货物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3.3.1 承运人的权利3.3.2 承运人的义务3.4 海运货物留置权对留置权义务人的效力3.4.1 留置权义务人的识别3.4.2 货物所有人的权利3.4.3 货物所有人的义务第4章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4.1 留置货物的方式4.1.1 自行留置货物4.1.2 申请法院扣押货物4.2 留置货物期间的起算4.3 留置货物的期间4.4 留置货物的限度4.5 留置货物的变价4.5.1 一般留置物的变价方式4.5.2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变价方式4.5.3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变价程序4.6 被留置货物变价后的清偿4.7 错误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责任4.7.1 错误留置货物的认定4.7.2 错误留置货物的处理第5章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消灭5.1 海运货物留置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5.2 海运货物留置权因承运人丧失对货物的占有而消灭5.3 海运货物留置权因承运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第6章 海运货物留置权与货物仍未交付时视为交付行为的关系6.1 货物仍未交付的认定及责任6.1.1 货物仍未交付的认定6.1.2 货物仍未交付的责任6.2 承运人对仍未交付货物的义务6.2.1 承运人保管货物的义务6.2.2 承运人处理货物的义务6.2.3 承运人采取视为交付行为的时间要求和通知义务6.3 海运货物留置权和视为交付行为的关系第7章 海运货物留置权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冲突7.1 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冲突7.1.1 他人申请法院扣押船载货物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7.1.2 海事强制令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7.2 与海关处理货物权的冲突7.2.1 《海关法》对卸货港无人报关货物的处理规定7.2.2 《海关法》与《海商法》在处理卸货港仍未交付货物上的冲突7.2.3 《海关法》与《海商法》冲突的解决7.3 海运货物留置权与货物其他物权的优先效力7.3.1 货物留置权对货物所有权的对抗7.3.2 货物留置权与货物抵押权的受偿顺序7.3.3 货物留置权与货物质权的受偿顺序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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