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是非正当当事人理论的伴生物,它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尽管,对于这一理论的具体内容和构建,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但是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得到越来越多数人的赞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非正当当事人存在,诉讼将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也是毫无意义。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任何法院,不管是否承认非正当当事人更换,遇到这个问题时都会采取一定的做法,而采用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做法是以一种不回避的态度来对待该问题,这不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纠纷的实际解决,而且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于如何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当事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1991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却取消了有关规定,对于存在非正当当事人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也未作出相应规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实践中各法院处理该问题的做法非常混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进行初步深入研究。在归纳、总结和分析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吸收其合理成分,然后根据我国的实情,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合理性、要件和法律效力等做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涵义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依此重点分析了以相关当事人同意为核心的非正当当事人更换条件,以及以裁定为形式的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效力。在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安定与诉讼效率、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与法官职权的理念下,以期构建一个合理、公正、更具操作性的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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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论诉讼承担的理论根据[J]. 法学杂志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