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一只蝴蝶在巴西扇动翅膀,有可能会在美国的德克萨斯引起一场龙卷风。”将“蝴蝶效应”用于社会结构分析,可以很好的解说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机制,形象地展示社会结构变迁和制度生成的内在原因。本文在社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展开对行政诉讼结构研究,通过揭示社会结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深刻影响,指出行政诉讼结构应当是以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作为自己的价值中枢。本文无意于考察行政诉讼结构本身具体的运行规律,也无意于构建行政诉讼结构的完整体系,即不是以行政诉讼结构“是什么?”作为自己需要回答的问题,而把重心放在行政诉讼结构之外,注重于社会结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作用,即回答“为什么是”的问题。为此目的,本文通过构建行政诉讼结构的概念体系,运用哲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在社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结构及要素进行研究,从而以一种新的视角诠释行政诉讼结构的内在价值。本文分绪论和正文五章,约二十万字,现分述如下:绪论,说明研究行政诉讼结构的理由和研究的意义,分析行政诉讼结构研究的现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也作了必要的交待。本文认为,诉讼结构理论是诉讼法学于诉讼制度构建上的重大理论问题,而学界对行政诉讼结构的研究尚不深入。认为诉讼法学以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为研究对象所形成的结构理论和结构方法因为“缺少共同的本体基础”而不完全适用于对行政诉讼结构的解说。由于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特殊关系,行政诉讼研究没有能够在行政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之间建立很好的沟通、交流渠道,使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了。本文通过关键词提炼的方法。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发生机理的简要分析。认为刑事诉讼的关键词是“惩罚”,民事诉讼的关键词是“服务”,在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进行必要的分析后,指出行政诉讼的关键词是“反抗”。并以此认识为基础引伸出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判断。本文在对诉讼结构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行政诉讼结构研究应当超越单纯的主体结构研究,应当注重对诉讼结构分解,如对行为结构、规范结构等进行发现;对制度的解说不应当只是满足于“它是什么”而应当对决定诉讼结构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挖掘,为行政诉讼基本理论的发展寻找新的理论增长点。本文的研究方法基本上属于社会结构分析法。将行政诉讼结构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放在社会结构之中,在行政诉讼结构之外展开对行政诉讼的研究,以期发现一个想要的行政诉讼。第一章是课题的基础概念解析。通过行政诉讼结构的概念体系的建立形成本文的交流平台。文章对结构和结构研究方法进行了系统梳理。认为结构是指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直接体现和反映事物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它决定事物的特殊本质。认为结构分析为结构主义方法论的核心思想。为了能够较为准确的理解社会学的结构分析方法,本文对结构、结构化方法、结构主义的结构研究等概念进行了较多的介绍。对结构主义主要流派的观点也作了必要的说明。同时,由于结构主义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尚没有形成统一的主流理论系统,所以,本文特别对结构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有选择的使用。并将本文使用的结构一词与结构主义的结构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本文采用的是结构分析的方法,而不是结构主义。在对与结构相关性概念进行界定时,本文使用了概念置换的方法,用结构一词置换相近的概念,这为本文在概念上的一致性作了必要的准备。本文在对概念进行界定时,并没有局限于概念本身,而是试图在相关概念上建立一种联系,使其与本文的研究发生互动。如将范式概念的界定与学学术研究的规范和方法相联系,较好的说明了行政诉讼结构研究的本体基础选择的重要意义。并认为,就诉讼法学科的研究而言,如果我们不能够找到各种诉讼类型所共同的“本体基础”,或者学术研究成果并不是立足于共同的研究对象,那么,这些学术成果仍然不能够成为这个学科的公共知识。本章还对诉讼与诉讼结构、行政诉讼结构进行了界定,形成了完整的概念体系,为本文的表达和读者的阅读做好了准备。认为行政诉讼结构是指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它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框架,反映了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法院三方的不同地位以及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架和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运行样态,体现了社会结构和行政诉讼目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深刻影响第二章是行政诉讼结构本体论。本体论的最基本含义通常被界定为“关于存在的学说”“关于存在的一般理论”“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说”。德国学者汉斯.波塞尔在论及科学认识方法论时也指出了科学研究中“本体规定”的重要性,他所指的本体规定虽然与哲学本体论所指之本体有一定的差别,但至少在以客观存在为对象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波塞尔特别强调本体规定对科学研究的意义。科学研究中的本体规定决定了科学研究对象的范围以及由此形成的科学结构。各种学科之间当然存在着各种联系,但是它们没有一个共同的“本体基础”,各个学科所特有的基本研究对象以及这些对象之间的基本关系同时决定了该学科的结构。这一结构亦成了该学科中研究对象的结构。这种不同的本体规定保证了科学的多元性以及多元之间的竞争陛,同时又决定了不可能将不同的学科还原为一个共同的基础。据此理解,本文既将行政诉讼视为一种存在又将其视为科学研究的本体基础,以社会学的历时性、共时性分析方法对行政诉讼进行历史的和现实的分析,并有所比较。本体论范畴是对行政诉讼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行政诉讼是什么,不是什么,以及行政诉讼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态。以行政诉讼为基本研究对象,通过追寻行政诉讼的发展脉络,解说其体系、效力、价值,建构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制度、程序。最终从范畴体系中抽象出制约和指导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是进行范畴探索的目的所在。第三章是行政诉讼结构认识论。文章通过研究者的主观认识,对行政诉讼进行社会学分析。认为,行政诉讼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并选择社会结构的主要子结构与行政诉讼结构建立联系,形成对应的分析框架。认为,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影响行政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社会利益结构主导行政诉讼结构的目的选择;社会权利(力)结构决定行政诉讼结构的结构模式;社会互动结构指引行政诉讼结构的变革方向。并由此得出行政诉讼结构的价值中枢在于对相对人正当权益的保护。系统的社会分析使本文的结论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并使本文对行政诉讼结构的价值判断有据。第四章是行政诉讼理论研究。文章认为,行政诉讼结构既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高度抽象又存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它体现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决定行政诉讼的概念,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文章认为行政诉讼法就是行政诉讼结构法。文章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精神,并在其结构予以保持。在解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之后,认为,实体法于程序法的关系法则决定了程序法必然要体现实体法的价值追求,遵循实体法的法理规定。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结构于行政法基本理念、理论源流的勾连,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理论源流蕴含着决定行政诉讼结构的程序理念和原则。本着这一思想,文章在对行政诉讼理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后,阐释了现代行政诉讼结构的基本价值和诉讼目的就是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结构主义的结构分析方法启发,本文用“结构转换”原理对行政诉讼结构关系进行分解,认为引导法院、公民、行政机关三方汇集到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除了原告外,还有一个主体,那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结构实际上有四重基础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立体三角形结构。第五章是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建构。文章以行政诉讼结构的三个重要的子结构为逻辑顺序,在对相关结构进行必要的分解之后,按照重要性原则,有选择的对我国行政诉讼结构进行构建。按照行政诉讼的组织结构、规则结构、行为结构的分类,以法院为对象对国行政诉讼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制度重构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提出应当以司法独立为目标,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权益保障为目标完善行政诉讼规则结构;以促进社会和谐为追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行为结构。文章在法院体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查强度、判例制度、职权主义、群体性诉讼、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的重构和改革上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结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