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性骚扰现象由来已久,如何在法律上对其界定,如何建立有效的反性骚扰制度体系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本文立足于国内性骚扰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从侵权法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例证分析、逻辑分析等多种论证研究方法,对弱势群体(包括男性)受到性骚扰侵犯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应以法律规范为主,以社会配套制度为辅的防范机制,力图为创造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及构建我国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首先对性骚扰的法律概念界定作了比较分析,并从侵权法角度对当下各国针对性骚扰现象的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作了对比分析,在基于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骚扰防治中的几大难题,参考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有关的理论和制度,探讨我国寻求应对性骚扰行为的合理法律框架与社会配套制度。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性骚扰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究。考察了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由来,分析了性骚扰的法律特征,归纳了性骚扰的基本类型。在对性骚扰的概念界定中,笔者认为将性骚扰作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法律上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概念界定,突破了工作场所性骚扰范围,更符合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为便于将性骚扰作为一个整体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打破了将性骚扰限定于工作场所的传统观点,转而从侵权法角度,按照性骚扰发生的环境或背景不同,并根据其所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将其分为一般性骚扰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并由此分别确定两种类型所对应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和工作场所中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从侵权法角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明确性骚扰侵害的客体本质是善良风俗保护下的合理利益。本部分首先阐明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之一是从保护权利扩张到保护合法的利益,从而推导出性骚扰侵害的客体本质也从单一的人身权利扩展到善良风俗保护下的合理利益。第二,将性骚扰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工作场所中的侵权责任。一般责任的构成,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构成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行为具有反复性与持续性;二是行为人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第三部分对性骚扰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研究。本部分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对于性骚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在对比理论界关于性骚扰的归责原则的一般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一般性骚扰属于一般侵权,对行为人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工作场所性骚扰中的雇主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对它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应完全推行过错责任的举证分配原则,而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被告负一定举证责任”为补充。二是是否需要建立惩罚赔偿金制度。由于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一般性的赔偿不足以惩戒行为人。笔者认为,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有必要建立惩罚赔偿金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如何完善防治性骚扰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配套制度进行了探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讨论:首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性骚扰防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事法律缺乏对性骚扰的概念界定、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是诉讼法没有相应措施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使受害人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三是在防范性骚扰的措施中,公法与私法没有很好地衔接,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预防和救济体系,不能有效防范性骚扰。其次,在防范性骚扰的法律制度构建中,笔者认为我国可通过逐步制定司法解释、人格权法或民法典以及统一的《反性骚扰法》来完善实体法律;在程序法方面,笔者创造性地提出可考虑在我国的程序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设立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劳动公益诉讼机制,以使法律全面、多方位地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最后,笔者认为除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外,还要使社会相关制度相互协调,有效整合各种有利资源。并且需要我们在生活中对于女性及其工作持正确的评价,男女平等的观念应朝着更健康文明的方向转变。最终,通过社会全方位的协作努力,使性骚扰问题得到控制并逐步消失。期望本文通过以上努力,能为当前中国学界对性骚扰的现象的深刻分析和探讨提供一个切入点和考查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