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及其重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及其重构

论文摘要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抵押物权制度中的一点不同在于,我国担保法将抵押权之标的物的范围扩及于动产之上,形成了动产抵押制度。动产抵押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考察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可以知道,动产抵押是一度曾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到近现代动产抵押则成为英美法系上的一项制度,因此与大陆法系物权法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物权法基本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体系,那么在承袭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础上,引入英美法的个别制度,是我国近来立法的一个基本特点。相类似的情况很多,诸如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对两种法系进行巧妙的调和,是需要相当的立法技巧的,对于中国的立法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挑战。那么具体到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是否能够适应长期以来为大陆法所培育的法制土壤呢?本文将对动产抵押制度作相应的考察,旨在对该制度进行准确的圈界和定位,使之与我国现行物权法体系协调。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念的界定,通过将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的对比,总结其内涵与边界。第二部分介绍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主要以近代法德美日和民国立法为中心。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质疑与设问,在此部分,作者列举了需要在后文解决的若干问题,论述动产抵押的意义与特征。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深入阐析,通过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相比较,将我国现行担保法上的动产抵押与其它国家、地区有关立法上的动产抵押相比较,得出动产抵押权的本质特征。第五部分分析动产抵押制度对传统物权法体系的冲击,笔者认为动产抵押制度对整个物权法体系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对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效力体系、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形成了冲击。第六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该部分中笔者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新的界定:首先将动产抵押权定性为物权;在此基础上,对动产抵押的要件进行界定,

论文目录

  • 一、概念的界定
  • (一) 历史起源及制度价值比较分析
  • (二) 标的物范围比较分析
  • (三) 公示效力比较分析
  • 二、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
  • 三、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质疑与设问
  • 四、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深入阐析
  • (一) 从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比较开始
  • 1. 二者的成立要件有所不同
  • 2. 二者的效力有所不同
  • 3. 抵押权人得否占有抵押物有所不同
  • (二) 动产抵押权与其它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问题
  • 1.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 2.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
  • (三) 总结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基本特征
  • 1. 可以做动产抵押权的标的动产的范围未受任何限制
  • 2. 设定动产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要件不统一
  • 3. 效力与其它国家立法上的动产抵押有所不同
  • 4. 抵押权人不得于一定条件下占有标的物
  • 5.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 6. 我国动产抵押权无刑事责任为其担保
  • 7. 规定动产抵押制度的法律渊源亦有所不同
  • 五、动产抵押制度对传统物权法的挑战
  • (一) 对物权法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冲击与挑战
  • (二) 对于传统物权法之效力体系的冲击与挑战
  • (三) 对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冲击与挑战
  • 六、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重构设想
  • 1. 对动产抵押权的性质的界定
  • 2. 对动产抵押权的要件的界定
  • 3、对动产抵押之效力进行界定
  • 4、建立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竞合制度
  • 5、关于动产抵押权是否须以刑事责任为其保障
  • 七、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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