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及其制度设计

论刑事和解及其制度设计

论文摘要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利益,缺少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忽视对被害人损失弥补和身心健康恢复,使被害人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另一方面,以剥夺犯罪人自由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改造不仅成本巨大而且收效甚微,难以实现对犯罪人的保护和回归。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利益恢复理论的勃兴,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各国获得了蓬勃的发展。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契合了尊重人、保护人的理念,契合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理想,也获得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成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的一个热点。但是,如何使刑事和解制度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衔接,与既有刑事法律观念相协调,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在本文中,笔者根据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现状,在详尽分析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管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体论,主要论述刑事和解的概念、产生、发展和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的主要模式。首先,在分析理论界对于刑事和解不同定义的基础上,对刑事和解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自主性和互利性的特征,并认为刑事和解的提出对传统犯罪观念、对刑法目的形成了巨大冲击。其次,梳理了刑事和解的发展脉络,认为刑事和解的产生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背景:一是被害人学的兴起,二是犯罪人复归社会思想的新发展,三是少年矫正制度的探索,四是利益恢复理论的勃兴;考证了刑事和解的起源,认为其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加拿大,并对西方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刑事和解制度做了简要介绍。最后,分析了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的主要模式,认为存在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和司法模式四种主要模式。第二部分是价值论,主要论述刑事和解的积极价值、价值瑕疵以及补救措施。首先,分析刑事和解的积极价值,认为刑事和解具有公正价值、效率价值、谦抑价值和和谐价值。其次,分析了刑事和解的价值瑕疵和补救方法,认为刑事和解存在:形式上冲击刑法的基本原则、消解刑罚的预防功能、可能造成权利的滥用三个方面的价值瑕疵,并认为可以通过严格控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司法机关强化对刑事和解过程的调控、在全社会普及正义理念等途径进行补救。第三部分是基础论,主要论述在我国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首先,认为在我国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思想,二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三是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自行和解、法官调解和微罪不起诉制度等制度基础。其次,认为在我国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北京、上海等地从2002年开始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现已形成“遍地开花”之势,实践中存在一些共性的做法,如公检法司等机关密切配合、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等,但也存在诸如“非典型化”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实践论,主要论述笔者对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首先,在刑事和解的模式选择上,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担任调停人。其次,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上,应限于有明确被害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罪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初犯、偶犯、胁从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等。再次,在刑事和解的流程上,刑事和解的提案权应限于被害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加害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只有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才有权提出刑事和解。复次,在法律后果上,应部分承认被害人的刑事处罚权,即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笔者对如何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引入刑事和解的内容,提出了立法的建议。实体法方面,建议在刑法典总则的第四章第一节增加一条;程序法方面,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典的第二章专门增加“刑事和解”的一节,共四条。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刑事和解本体论
  • 第一节 刑事和解概念解析
  •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 三、刑事和解对传统观念的冲击
  •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产生与发展
  • 一、社会背景
  • 二、刑事和解的产生和发展
  • 第三节 西方刑事和解的主要模式
  • 一、社区调停模式
  • 二、转处模式
  • 三、替代模式
  • 四、司法模式
  • 第二章 刑事和解价值论
  •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积极价值
  • 一、公正价值
  • 二、效率价值
  • 三、谦抑价值
  • 四、和谐价值
  •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价值瑕疵及其补救
  • 一、刑事和解的价值瑕疵
  • 二、价值瑕疵的补救
  • 第三章 刑事和解基础论
  • 第一节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传统文化基础
  • 二、刑事政策基础
  • 三、刑事制度基础
  • 第二节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基础
  • 一、实践历程——年轻但蓬勃发展
  • 二、具体做法——共性中的不同模式
  • 三、存在问题——“非典型化”及关键内容的不一致
  • 第四章 刑事和解实践论
  • 第一节 模式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担任调停人
  • 第二节 案件类型——有明确被害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罪案件
  • 第三节 和解流程——将对审判效率的影响降到最低
  • 第四节 法律后果——部分承认被害人的刑事处罚权
  • 第五节 余论——对立法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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