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广泛介入和新闻竞争的日趋激烈,新闻侵权现象已成为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对该问题的处理还缺乏良好的对策和措施。本文主要从中美两国法律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出发,通过对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对象认定、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中美比较,力求能够通过两国相关情况的比较,对我国新闻侵权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在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上,中美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新闻媒体在法律保护上的优先地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美国使用了实际恶意原则,增强了对新闻媒体的保护力度。二是侵害隐私的认定不同。我国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导致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而美国是把对隐私的侵害单独作为一种侵权来对待。在新闻侵权的对象认定上,美国的公众人物概念以及不对政府机构和死者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新闻自由的目的;而我国没有对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进行区分,以及规定政府机构和死者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容易造成新闻媒体侵权的原因。此外,中美在抗辩事由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上,主要表现为抗辩事由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损害赔偿的构成不同。结合中国国情,要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可以从加强隐私权保护、确立公众人物概念、引进实际恶意原则、扩大特许权范围、采用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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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中美新闻侵权立法现状第一节 我国新闻侵权立法情况一、宪法的规定二、民事法律的规定三、刑事法律的规定四、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节 美国新闻侵权立法的情况一、美国对名誉权的立法保护二、美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第二章 中美新闻侵权构成要件立法之比较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二节 美国法律中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一、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二、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中美新闻侵权构成要件的主要差异一、过错要件原则上的差异二、侵害隐私权认定上的差异第三章 中美新闻侵权对象认定立法之比较第一节 中美关于公众人物人格权立法之比较一、我国法律没有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区分二、美国法律把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区分开来三、承认公众人物与否的原因及影响第二节 中美关于政府机构名誉权立法之比较一、我国法律规定政府机构享有名誉权二、美国法律规定政府机构不享有名誉权三、政府机构享有名誉权与否的原因及影响第三节 中美关于死者人格权立法之比较一、我国法律对死者人格权的规定二、美国法律对死者人格权的规定三、死者享有人格权与否的原因及影响第四章 中美新闻侵权抗辩与赔偿立法之比较第一节 中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之比较一、真实性抗辩事由之中美比较二、特许权立法之中美比较第二节 中美新闻侵权损失赔偿立法之比较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差异二、造成差异的原因及影响结语一、构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二、确立“公众人物”概念三、引进“实际恶意”原则四、扩大特别许权的范围五、采用“惩罚性赔偿”参考文献附录1 主要相关法律条文附录2 主要相关司法解释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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