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五服以制罪”在两晋司法中的应用

“准五服以制罪”在两晋司法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

丧服之制由来已久,最初表达的是对逝去亲人的哀痛与敬畏之情,后西周统治者将其与宗法之制联系起来,并注入了“尊尊大义”。春秋战国之际因儒家的极力推崇与完善,丧服之制开始上升到礼法层面,最终形成《仪礼·丧服》。汉礼法结合的进一步深入,终于西晋时得以形成定制——“准五服以制罪”。本文以两晋时期为考察视角,在现存史料的基础上,对“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该时期的司法应用进行梳理,集中围绕亲属相犯、亲属株连、亲属容隐和“八议”几个方面展开,力求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准五服以制罪”这一司法原则的实质与精髓。文章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进行简要的说明。包括了两重涵义,一是展示此项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操作规则;二是从价值层面上对其深入剖析,笔者归纳有三:“准五服以制罪”蕴含了尊卑、长幼、男女有别的等级观念,此其一;其二,作为处理亲属间犯罪的一项司法原则,又反映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准五服以制罪”的实质乃同罪异罚。第二部分,是对“准五服以制罪”形成的原因进行考究,“亲亲”“尊尊”乃是贯穿于古代礼制的核心精神,亲亲重宗亲轻外亲,尊尊恪守尊祖敬宗的原则,两者是以服制定罪的礼制基础;同时,汉以来的礼法结合运动也孕育着其产生;此外,儒学者对于丧服的研究热情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着墨之处,主要讨论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司法应用,笔者从亲属相犯、亲属株连、亲属容隐、八议几个方面切入,籍以同时代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服制在司法领域对定罪量刑的效能。首先,亲属相犯涉及的范围包括卑犯尊(包括子女骂詈、殴打杀伤父母,子女不孝父母,妻犯夫),以及尊犯卑(父母杀害子女、夫犯妻)。亲属株连部分,两晋时期主要表现在谋反重罪中的“夷三族”刑;同时,受到“降服”思想的影响,两晋关于“已出之女”是否受生父株连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流变中;除了上述谋反等重罪要株连外,晋仍有因“劫”罪而受牵连的案例。其次,关于容隐,与“准五服以制罪”一样,均是为了维护古代伦理纲常,容隐强调的是亲属间不得互证,“准五服以制罪”则是对破坏伦理行为的纠正。据史料记载,两晋时期容隐主要存在于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兄弟姊妹之间,反应在服叙上则是关系密切的斩衰亲和齐衰亲。最后,从八议之中也可找到服制的依据,集中体现在“议亲”的范围上。以上均是司法中适用“准五服以制罪”的体现。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准五服以制罪”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历代流传,成为中华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尊重伦常,弘扬人性的价值理念是值得借鉴吸收的。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
  • 二、主要内容
  • 一、“准五服以制罪”概念厘定
  • (一) 关于服叙
  • (二) 定义与内涵辨析
  • 1. 传统定义
  • 2. 内涵辨析
  • 二“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基础
  • (一) “亲亲”“尊尊”的礼法基础
  • (二) 礼法结合的推动
  • (三) 丧服制度的理论支持
  • 三“准五服以制罪”在两晋司法中的应用
  • (一) 亲属相犯
  • 1. 卑幼犯尊长
  • 2. 尊长犯卑幼
  • (二) 亲属株连
  • 1. 关于谋反重罪中的“夷三族”
  • 2. “已出之女”的变迁——服制精神的渗透
  • 3. 关于“劫”罪中的株连
  • (三) 亲属容隐
  • 1. 容隐——服制原则的应有之义
  • 2. 两晋时期容隐的服制范围
  • (四) 八议
  • 1. “士大夫”的法律特权
  • 2. 晋“议亲”范围的探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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