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

论文摘要

刑法学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要想对任何一个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都必须“牵一发,而动全身”。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分论两部分,二者的关系与刑法总则和分则关系相同,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对刑法分论的任何一个罪名研究,必然会结合刑法总论的各个理论问题以及该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进行。本文拟通过系统分析刑法分则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刑法总则所涉及的若干理论问题以及该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进行分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又称为“非法所得罪”、“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等。笔者认为,将该罪称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能反映本罪的本质特征。 笔者首先对本罪进行了总体论述,其中包括本罪的立法沿革及意图、犯罪构成的简要分析及国外的立法概况等。然后,通过分析本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范围、本罪是否为“持有型”犯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的问题,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本罪的主观方面的学习,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的情况。通过分析本罪的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本罪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法律规定的本罪的证明标准较其他贪污贿赂犯罪低;在本罪是否构成自首和共同犯罪方面,笔者认为本罪成立自首并且存在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成立共同犯罪且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夫妻贪污受贿店”。实践中,家庭中的成员有两人以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家庭共同财产中来源不明的部分构成本罪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教唆犯罪的情况。从而对自首、共同犯罪进行了深入的再认识;在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上,笔者认为本罪不存在犯罪预备,不单独存在犯罪未遂与中止,对于其停止形态与其他犯罪的停止形态竞合问题方面,不应以本罪论处;关于本罪的追诉时效,笔者认为,对本罪一般不宜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体分两种情况:除非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财产取得的时间,否则一旦在行为人任职期间内发现行为人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行追诉;行为人已经失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为其他案

论文目录

  • 引言
  • 1、立法沿革及意图
  • 2、本罪构成简要分析
  • 3、国外立法概况
  • 一、本罪客观方面分析
  • 二、本罪主观方面分析
  • 三、本罪若干理论问题分析
  • 1、本罪举证责任分析
  • 2、本罪是否可以成立自首
  • 3、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4、本罪的停止形态及其停止形态的罪数问题
  • 5、本罪的追诉时效及溯及力问题
  • 6、本罪定罪判刑后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处理
  • 四、本罪积极方面及意义
  • 五、本罪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六、完善方案
  • 结语
  • 参考资料
  • 相关论文文献

    • [1].安全生产在杜绝建设领域犯罪中的重要地位[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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