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史上,唐代的御史制度是官僚制中极具特色的一部分,且是成熟的典型的监察制度。御史台的组织模式在前朝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开创承上启下的一台三院制,机构统一,分工明确。御史监察范围广泛,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领域。御史台为专门的监察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御史监察百官、整饬吏治的职能维护了官僚机构正常而有效率地运作;同时,御史作为君主的耳目官,以服务并维护皇权为终极目的。因此,御史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御史职权的正常运作甚至强化,正是皇权政治与官僚政治共同需要的结果。御史常态的职权运作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御史职权行使需寻求法律依据,以表明其发生效力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唐代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御史监察奠定了法制基础。二是御史由监察官吏个人转向监察重要的行政机构,即加强对官僚行政体系的总枢纽尚书六部的监察,以有限的监察资源控制了庞大的官僚群体,提高监察效率。三是御史台作为三法司之一,从程序到实体全方位地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中央司法审判权由三法司共同行使,防止某部门或个人擅权和营私舞弊。但是,唐代御史职权的运作是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密切相关的,外部因素的强烈干扰使得御史职权的行使脱离监察的轨道,呈现出非常态的一面。统治者为实现政治野心,特意在御史台内安置大批酷吏,制造政治恐怖。在朋党之争的政局里,行政权的膨胀压制监察权,御史的弹劾权不可避免地被阴谋家利用来打击排斥异己。常规官僚制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当国家财政陷入危机之时,御史只得听从君令担任财政方面的使职,千方百计为朝廷聚敛钱财,虽然在客观上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御史的此类行为已背离了监察的目的,淡化了监察官的身份。唐代御史职权的常态运作与非常态运作,以及御史职权的强化与废弛,都不是偶然发生的,这是唐王朝由盛转衰的必然结果。但是唐代的御史制度并不因为唐王朝的灭亡而寿终正寝,另一个王朝兴起之时,这种在官僚制中极具特色的御史监察制度又重获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