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商业贿赂日渐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破坏了我国廉政建设,也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据统计,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010件,涉案金额8.8亿元。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成为立法机关和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也正在全国逐步展开。商业贿赂犯罪的普遍性、行业垄断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不完善,造成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大量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如何区分和把握等问题。对商业贿赂罪的研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商业贿赂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也不是规范的法定罪名,它只是一个概括的概念,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与贿赂有关的具体罪名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领域中所有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一系列相关制度的贿赂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犯罪与普通贿赂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特征。本文从商业受贿罪的角度,对商业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做了大量的比较分析。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关系的合理分析,试图准确理解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而准确地认定商业受贿犯罪。全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商业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问题。第一节分别对商业受贿罪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做了分析和认定,得出商业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可能是间接故意。第二节从共同商业受贿罪犯罪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对共同犯罪作出认定。强调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有成员之间犯意的联络和沟通。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商业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第一节,主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分别对“职务”一词的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做了不同的分析;第二节主要对“为他人谋利益”是不是构成要件,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加以分析和认定;第三节则是对贿赂范围的界定,分析不同学说之间的优劣,得出作者的观点,同时对“性贿赂”的入罪化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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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业受贿论文; 主观故意论文; 为他人谋利益论文;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论文; 贿赂范围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