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问题在存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类型的大多数国家都会出现。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立法体系,对此均有相应的处理方式。我国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局具体操作时所适用的《审查指南》对此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致使在专利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或先后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同时或先后获得授权”的情形下,这一系列矛盾尤为突出,本文欲对此展开研究。本文除导言、引子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主题、研究的目的以及研究的方法。引子部分介绍了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争议颇多的典型案例,即舒某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件,由此指出我国目前在处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重复授权问题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第一章首先是对专利重复授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同时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及相关原则进行阐述和分析。然后对我国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规定存在的冲突和不完善之处。第二章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重复授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首先介绍可能产生重复授权的六种情况,指出同一申请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双重申请”引起的“重复授权”的情况是最复杂、最不容易处理的。然后结合舒某案例,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歧异较大的“如何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以及“对‘禁止重复授权’的不同理解”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接下来指出我国现阶段保留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双重申请是有其必然的原因的,同时也是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再下来通过与临时保护制度以及优先权制度的比较,论证《审查指南》中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衔接式”保护机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重复授权”问题的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第三章是关于避免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建议。以日本、韩国和德国三个典型立法模式为例,探讨避免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重复授权”的立法经验,指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之处。然后对《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完善以及提升《审查指南》中“衔接式”保护机制的法律层级提出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