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自然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急迫任务。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广泛性及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公众既是环境的保护者,也是环境的消费者,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已经被我国政府和越来越多的公众所认可。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问题。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实践于自然必然受制于利益、制度等多方社会原因。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要在人与人关系的理性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公众的积极性。随着人类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不断深化,经历数十年的时间和探索,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第三阶段的新理念提出了环境保护中经济、社会和技术相交融,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共同和谐。参与权是连接集体环境权和个人环境权的桥梁。公众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参与环境决策、执行,政府行为应公开透明。运用马克思主义人与环境互动关系理论、“两大变革”理论以及人化自然的社会性理论探讨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马克思主义讨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对公众参与提出了政治要求。在实践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才得以发生,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公平机制消除人与人的异化,才能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民主置于民主的框架内实乃必然,而参与是民主的核心,支持、发动和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政府履行职责的根本途径,是协调政府和公众关系的最好途径。现阶段,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淡薄,缺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环境利益纠纷很难理性的的诉诸于法律解决。非政府组织作用有限,数量较少,大多是政府扶植的半官半民性质,难以实质性的代表公众利益。同时公众基于边际成本、边际效益的衡量,往往出现参与不积极、搭便车的现象。传统的行政伦理导致政府扮演着全知全能的管理者角色,民众对公众事务的参与多是浅层的、激进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推进马克思主义公民观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实践主体的全面发展。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诉讼机制,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将公众参与政府行为程序制度化,确保公众能够表达自身利益,多方利益能平衡,政府行为受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