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SCOPIC条款是对海难救助实务中《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特别补偿条款的改进,在国际海难救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沿海船救助欠缺适用SCOPIC条款的现实基础,SCOPIC条款在我国沿海船舶救助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介绍SCOPIC条款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阐释SCOPIC条款的具体规定,揭示SCOPIC条款的本质和适用条件;然后,本文结合我国沿海船舶救助现状和我国有关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沿海船救助援用SCOPIC条款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最后,本文向我国救助人和沿海船舶所有人提出与SCOPIC条款及救助相关的有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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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SCOPIC条款产生的历史1.1 早期的海难救助制度1.2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3 LOF救助合同标准格式1.4 SCOPIC条款的产生1.5 SCOPIC条款简介第2章 SCOPIC条款详细分析2.1 第1条总则2.2 第2条援用SCOPIC条款2.3 第3条SCOPIC酬金担保2.4 第4条撤销权2.5 第5条费率表2.6 第6条公约第13条的救助报酬2.7 第7条扣减2.8 第8条SCOPIC酬金支付2.9 第9条终止权2.10 第10条救助人的义务2.11 第11条《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8条2.12 第12条事故特别代表2.13 第13条特别代表2.14 第14条防止污染2.15 第15条共同海损2.16 第16条仲裁条款第3章 SCOPIC条款在我国沿海船救助中的适用3.1 SCOPIC条款适用应满足的要件3.1.1 形式要件3.1.2 实质要件3.2 沿海救助中约定SCOPIC条款在中国法下的效力3.2.1 沿海救助引用SCOPIC条款现状3.2.2 并入SCOPIC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3.2.3 SCOPIC条款与《海商法》第182条关于特别补偿规定的关系3.2.4 SCOPIC酬金是否属于《海商法》第172条规定的救助款项3.2.5 《海商法》第176条是否强制适用3.2.6 小结3.3 沿海船救助中缺乏发挥SCOPIC条款作用的现实基础3.3.1 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3.3.2 国内救助成本大大低于SCOPIC附件A的费率3.3.3 污救分开3.3.4 缺乏船东事故特别代表机制3.3.5 缺乏救助人、保赔协会与财产保险人之间的合作机制3.3.6 存在救助人滥用SCOPIC条款的危险第4章 对当事方在实践中的建议4.1 对救助人的建议4.2 对船舶所有人的建议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致谢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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