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救济问题研究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救济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以重庆烟灰缸案而缘起的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广为关注。就其属性而言,当归入一般侵权行为,以一般侵权行为规范予以规制。惟加害人常隐而不明,受害者究难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获致有效救济。未来我国侵权行为立法是否可依诸多学者意见,确立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类型,本文的研究即以此作为基点和中心。文章引言部分概述问题的缘起、论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旨在说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救济问题的探讨,具现实意义。文章第一部分,以重庆烟灰缸案法律适用的分析切入,揭示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的处理上,直接适用民法通则126条,或援引过错推定,或依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加以解决,皆未尽妥当,以说明依我国既有侵权法规范的解决方案,其适法性明显不足。侵权司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有其范围和限度。文章第二部分,对公平责任的司法衡平方案予以评述,指出公平责任作为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当适用,易致侵权责任的无限扩大。作为法解释和法适用方法论的利益衡量,其适用前提应为存在法规范的缺位或漏洞,对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救济问题,直接僭越既有规则进行利益评判,必严重损及侵权法之安定。鉴于上述方案适法性与合理性的缺陷,为充分救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学界扩张既有侵权法规范,以确立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的主张渐居主流。文章第三部分即对持此论者的学理依据、论述进路等分别予以检讨。并试图揭示侵权法功能的现代演进、保护弱者的现代民法潮流以及经济分析法学的框架和范式皆很难成为扩张侵权法方案的合理依据。文章最后指出,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损害救济,实属一社会问题。对此法律救济不能的问题的解决,不能囿于惟侵权之诉方能救济意外损害。目前,世界各国强调经由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意外损害的社会化分担,正蔚然成风。虽然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低覆盖率及水平,尚远不能满足加害人不明的侵权损害救济。但此绝不能成为无限度扩张侵权法以及侵权司法中对受害者进行“法外救济”的理由。侵权司法宜严格遵循法律,被告不明,即令原告确受损害,亦无法适用侵权救济,累及无辜,不啻为现代株连。对所谓社会效果的法外考量,积弊甚深,尤在我国目前,形式法治尚止于文本,而实质性正义规则又付之阙如,侵权司法就难免司法工具主义的宿命。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论题的研究意义
  • (三) 进路与方法——与讨论者谋求一种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
  • 第一部分 现有侵权法体系的解决方案及其评述
  • 一、类推适用第126条进行过错推定的适用分析
  • (一) 过错推定及其类推适用的限制
  • (二) 过错推定的弱者保护倾向及其限制
  • (三) 本案中过错推定的不当适用
  • 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适用分析
  • (一)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概说
  • (二) 本案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
  • 三、小结
  • 第二部分 公平责任的司法衡平方案评述
  • 一、公平责任——衡平准则,抑或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
  • 二、本案不能直接适用132条所谓"公平责任"
  • 三、小结
  • 第三部分 扩张现有侵权法的救济方案及其评述
  • 一、学界关于不明抛掷物损害的侵权救济方案概说
  • (一) 连带的侵权责任说
  • (二) 分担的侵权责任说
  • (三) 区分的侵权责任说
  • (四) 侵权推定说
  • (五) 准共同侵权行为说
  • (六)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建筑物特殊侵权的类推适用)说
  • 二、扩张侵权法救济方案的进路及述评
  • (一) 侵权法功能的扩张的进路
  • (二) 利益衡量的进路及其评述
  • (三) 经济学分析的进路
  • 三、小结
  • 结语:一个法律救济不能的问题的解决
  • 参考文献
  •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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