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首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这一制度的确立,在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等方面均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因而愈来愈引起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即从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入手,并结合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刑事司法实践,重点对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三类自首制度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同时对诸如坦白、首服、单位自首等自首制度涉及的相关特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最后从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原则、应考量的因素等方面出发,对自首的处罚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总结。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又分三大部分,全文共计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在明确我国刑法对自首制度的规定是采总分则双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法典共确立了三类自首制度,并对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讨论。本部分内容中,作者对实践中经常涉及,理论界也颇有争议的一些问题,如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否成立自首,合理辩解与如实供述的关系,准自首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性质以及总则自首与特别自首相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原则等,在对相关主张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阐明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第二部分主要对自首制度中涉及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作者根据理论界对坦白概念的定义,指出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归案方式和供述内容二个方面;关于“首服”制度,作者指出,一则我国立法应予以明确规定,二则其适用范围应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扩展到整个自诉案件;在单位自首一节,作者认为犯罪单位完全可以成立自首。同时,对单位成立自首所需的适格投案主体、单位自首对相关自然人的效力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另外,作者还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实践中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说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自首的处罚制度。作者认为自首从宽处罚的依据为自首犯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和司法成本的节约。并指出对自首犯从宽处罚时首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然后再根据其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及具体自首情节来确定应适用的刑罚。同时,作者对何谓“犯罪较轻”在总结、分析学者意见的基础上,亦阐明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关于对单位自首的从宽处罚,作者提出,对犯罪单位也存在“减轻”处罚的可能。同时对何种情况下对犯罪单位可以“免除”处罚以及对单位从宽处罚的方法等实际问题作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