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环节,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只是极少数,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控辩双方无法在法庭上向证人质证,法官难以对证人证言加以认定或取舍,最终大都会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在侦查阶段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这种现象彻底违背了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庭审控辩式制度名存实亡,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庭审功能的发挥。本文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引导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进而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成因、危害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实践,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构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粗浅的看法,力争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由于能力所限,本文只就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一些粗浅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理论上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探讨,寻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支撑,包括直接言词原则、公平原则、公正与效率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特点,并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带来的危害。第三部分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立法上的原因、司法上的原因、证人自身方面的原因。其中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司法机关消极态度是造成证人不出庭的重要原因,证人自身不愿意出庭作证,是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下的内在原因。第四部分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阐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其次提出构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三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包括证人出庭的程序规则、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免证权制度、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