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分别是破产法和物权法中的两个重要制度,它们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两种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在一些情形下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突出地表现在重整制度中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救济上。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将重整制度引入中国。而重整制度能否在我国得到有效实施,重整目的能否充分实现,都与这些矛盾的协调与解决密切相关。因此,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分六个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析。序言部分从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说明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并说明文章的主体内容。第一章是对重整制度中对有担保债权限制与救济的理论基础的介绍。本章首先对重整制度作简要介绍,包括重整制度的概念、性质、理论依据以及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的概况;然后是对重整制度中有担保债权的概念界定;最后从担保物权制度和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阐述了重整制度中对有担保债权进行限制和对限制进行必要救济的理论基础。第二章阐述重整制度中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手段以及过度限制的危害。第一部分首先从各国立法的考察总结出限制有担保债权的几项主要措施;第二部分通过对这些措施的分析阐述对受限制权利不加适当救济将带来的负面的影响,从而导出第三章的内容。第三章首先是对美国破产法上的保护有担保债权的重要原则——充分保护原则的简要介绍;然后是在考察美国、德国、日本以及英国立法后对有担保债权的救济措施的总结。第四章旨在对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相关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待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态度;然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在学习各国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指出了立法中一些尚需完善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了对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救济均具有重要意义,最为关键之处是解决好二者的平衡与协调问题,以期最终达到既不会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又能够顺利实现重整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