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设想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设想

论文摘要

随着人们法学理念的进步和对犯罪本质认识的加深,曾数千年作为追究犯罪唯一起诉方式的自诉制度,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现在,世界各国启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诉垄断式;公诉、自诉双轨式;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式。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限制自诉案件范围、乃至取消自诉制度是为当前趋势。我国采用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并且与国际趋势背道而驰,我国自诉案件的范围在本已非常宽泛的情形下,又有扩展的趋势。突出表现在1997年对刑诉法的修改上,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扩充原来两类自诉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类“公转私”的案件,这样就使自诉案件的范围得到无限制扩大。这一做法,无非是出于三个目的:维护被害人正当权益,解决告状无门的难题;更加有力的惩罚犯罪,形成良好的法制秩序;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公正执法,正确行使权力。这个立法初衷是非常值得赞赏的,但是由于自诉案件范围过于宽泛,但配套制度的规定又过于模糊,我国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笔者对该项制度的特征、存在价值、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等作了一系列探讨,并借鉴了其他学者的一些前瞻性观点,试图对我国自诉制度的建设和改进进一些微薄之力,这就是本论文的由来。本论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我国保留自诉制度的必要性。该部分一方面从自诉案件的特征论述了这类案件不适宜用公诉案件处理而保留自诉制度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自诉制度本身的价值来阐述了自诉制度保留的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从我国自诉制度现存的问题论述了对该制度进行重构的必要性。该部分从自诉案件范围、起诉主体、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六个方面来详述了我国自诉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最后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笔者在这一部分阐述了对我国自诉制度重构的设想。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笔者对自诉的含义进行了重新诠释,把自诉的含义仅限定在“不告不理”。其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取消了第三类公转私的自诉案件,并把自诉案件的范围重新划分了两类,即绝对自诉案件和相对自诉案件。再次,对自诉案件起诉的主体进行了重构,主要是对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代为告诉权进行了排序,并明确了单位可以作为自诉的主体。再次,创设了听证程序来代替现行自诉制度重公转私的处理制度。最后,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积极方面,创设和解现行的制度,并对调解的方式作了改变。

论文目录

  •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一、自诉案件的特征
  • (一) 自诉案件通常由生活中的小事引起,一般双方都有责任
  • (二) 自诉案件多发生在有种种关联的人之间
  • (三) 自诉案件有些涉及到公民的隐私
  • 二、自诉制度存在的价值意义
  • (一) 自诉制度的秩序价值
  • (二) 自诉制度的正义价值
  • (三) 自诉制度的自由价值
  • (四) 自诉制度的效益价值
  • 第二章 我国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自诉制度在案件界定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 (一) 自诉案件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 (二)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界限模糊不清
  • (三) 自诉案件界定依据不明确
  • (四) 第三类“公转私”案件的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
  • 二、我国自诉制度在起诉主体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
  • (一) 对可以提起自诉的“近亲属”的范围以及代为起诉的次序没有明确规定
  • (二) 法律没有赋予单位提起自诉的权利
  • (三) 检察院有代为起诉性质不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 三、我国自诉制度在立案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三) “公转私”的案件立案更加困难
  • 四、我国自诉制度在侦查方面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自诉制度在起诉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 追诉机关对于一些无控告人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能否主动追究犯罪人没有明确规定
  • (二) 现行法律对于公诉和自诉相交叉案件的起诉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 (三) 我国现行自诉制度对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
  • 六、我国自诉制度在审判程序的规定上存在严重问题
  • (一) 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二) 在审判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自诉制度的重构设想
  • 一、自诉概念内涵的扩展—自诉制度重构的基础
  • 二、自诉案件范围的重构
  • (一) 现行自诉案件范围中不宜作为自诉的案件
  • (二) 绝对自诉案件的范围
  • (三) 相对自诉案件的范围
  • 三、自诉案件起诉主体的重构和细化
  • (一) 对自诉人“近亲属”范围的明确界定和排序
  • (二) 明确规定检察院代为起诉的案件仍属自诉案件
  • (三) 确立单位作为自诉主体的资格
  • 四、创设听证程序代替公诉转自诉的制度
  • 五、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来设置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和解、调解制度
  • (一)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及主要观点
  • (二) 借鉴恢复性司法之理念,对自诉案件实行和解先行的制度
  • (三) 削弱调解规定的硬性条件,使调解制度更宜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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