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明妨碍已成为民事诉讼活动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一种行为理解时,它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取证活动的不正当干预或阻碍;作为一项制度理解时,它是法院作出的对双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一种调整,使妨碍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认定证明妨碍行为应当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这五个方面考虑,该五个要件有机统一,缺一不可,从而将其与其他法律行为区分开来。证明妨碍制度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它应当以公正和效率作为其价值追求,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利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公正和效率应当成为革除该项法律制度的弊端和促进其合理化的理论依据。依据传统的辩论主义,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武器,也无义务自我揭示不利事实的证据资料。然违反该理论的证明妨碍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是诉讼协同主义和证明权保障理论。与先进法治国家和地区的证明妨碍制度相比,我国现有的证明妨碍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从真正意义上规范证明妨碍行为的规定法律位阶很低,对证明妨碍行为的责任分配不甚合理,对其私法处治的态度不尽科学以及立法技术存在较大瑕疵等,该状况极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正常诉讼秩序的维护。因此,我们亟待需要借鉴先进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先进的学术成果以完善我国的证明妨碍制度。由于证明妨碍行为既是对公法秩序的违反,也是对私法权利的侵犯,尽管对证明妨碍的公法制裁显得必要,但若欲完善证明妨碍制度,首当其冲应当是对证明妨碍行为确立科学的私法处治态度。然究竟以何种学说作为对证明妨碍行为的私法处治后果?各国立法各有不同,理论也界莫衷一是。显然,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自由心证学说作为对证明妨碍行为的私法处治态度最为科学。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从根本上杜绝证明妨碍行为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注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理念的血液,通过教育等各种途径树立当事人公平诉讼、诚信诉讼的观念。其次,完善证明妨碍制度的具体规则。从规则上具体完善证明妨碍制度首先应当将证明妨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提升其法律位阶;同时,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攻防手段平衡的平权型诉讼法律关系,从而构造科学的证明妨碍制度。最后,建立和完善与证明妨碍配套的法律制度,铲除证明妨碍滋生的土壤,比如建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完善以保障当事人证明权利的取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