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为当事人提供事前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具有弥补诉讼事后救济不足的功能,对将来胜诉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财产保全的重大价值,各国立法几乎都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立法传统和实际情况的差别,财产保全制度的名称、具体操作等在各国的立法规定中并不相同。但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在国外立法中,财产保全制度对债权人事前救济的功能都是通过赋予财产保全措施担保权益的性质和优先受偿的效力实现的。与国外相比,我国财产保全立法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财产保全的担保效力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对财产保全的担保效力作出规定。理论上对这一方面的研究也不多见。完善立法,理论应当先行,为弥补理论上的缺陷,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和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对财产保全的担保效力进行了研究,认为财产保全制度应该具有担保权益性和担保效力。在得出这种结论后对财产保全担保效力的实现进行了研究,在对国外财产保全制度实现方式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对我国财产保全担保效力的实现提出了建议。由于认为财产保全具有担保效力,就存在着其与担保物权担保效力的处理问题,特别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已设定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得再设定担保物权,不利于促进物尽其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关系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最后就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全文的整体结构与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作为铺垫,为了更好的阐述财产保全的担保效力,对财产保全国内和域外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在国内制度的介绍上,首先针对我国立法没有对财产保全作出明确界定、理论界对何为财产保全又存有争议的情况,通过对财产保全目的和性质的分析,对财产保全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其次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介绍上,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差异性及其规定对财产保全担保效力产生的巨大影响,选择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做了详尽的介绍。第二部分就财产保全是否具有担保效力展开了讨论。要讨论财产保全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担保效力,这一部分就从这点入手,首先介绍了担保和担保效力。其次,从法理上对财产保全是否应具有担保效力进行了探讨。再次,从立法层面上,就财产保全在立法上体现分析其具有担保效力。最后,在明确财产保全具有担保效力的基础上,探讨了财产保全担保效力的例外情况。第三部分就财产保全担保效力的实现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国外财产保全担保效力实现方式的研究,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与评价。最后借助国外的先进立法,提出了对我国财产保全担保效力实现方式的建议。第四部分对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关系进行分析。由于通过上面的研究认为财产保全具有担保效力,接下来就会出现财产保全与同样具有担保效力的担保物权之间应如何处理关系的问题。这一部分从法理角度、域外考察、国内现实考量等方面入手,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并不绝对相斥,二者可以并存,只要立法上明确其顺序就可圆满解决问题。在这一部分的最后,就二者间关系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