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侵犯财产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最主要的犯罪,在刑事案件的总量中也一直高居不下。而盗窃罪与诈骗罪又皆是财产罪中的常发之罪。首先,因为在法学理论上,盗窃与诈骗二罪就在性质、主观方面等有相似之处;其次,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犯罪手法的多样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盗窃与诈骗很难区分,盗窃与诈骗的界分成为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引起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当不能判定是盗窃还是诈骗时其实存在着一行为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从一重罪来判定;而以张明楷教授为主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盗窃与诈骗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二罪的可能。笔者采信第二种观点。本文从一个颇受争议的案例出发,以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大概念下的“处分行为”为核心,并分别从民事法律行为的三要素、占有的概念着重分析了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得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的第三个环节,即: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结论。最终又回归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