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公司实践中,公司僵局已经成为一个代表性问题,无论对公司还是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了严重的损害,但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公司僵局现象的出现表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已不可调和,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它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一直以来对如何破解公司僵局问题,理论和实务界都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互相矛盾的判决,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赋予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我国新的《公司法》虽然并未直接提出“公司僵局”的概念,但却确立了用司法解散破解公司僵局的观点。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僵局概念、成因和类型具体分析入手,参考国内外立法及其发展过程,提出解决僵局的途径,并通过对破解公司僵局的各种模式的比较,肯定司法解散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现阶段,司法解散破解公司僵局程序设计主要可以包括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确定,请求解散公司的诉由模式,特殊清算程序等。当然在肯定司法解散破解公司僵局重要性的同时,也应预见到滥用司法解散的危害性,因此必须通过设置股权置换作为前置程序等加以严格限制。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通过对司法解散制度的研究破解公司僵局,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