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优先购买权是民事优先权的一种,是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于义务人出卖其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以同样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起源于罗马法,系统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目前已为各国民法典所接受。优先购买权主要存在于共有关系和不动产用益关系中,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主要类型的优先购买权。从功能上看,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稳定物的利用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保护弱者权益、平衡社会利益的作用,但也具有限制交易自由、妨害交易安全的弊端。我国目前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较为松散,因立法不清、学说不同,导致执法混乱,影响了优先购买权制度法律价值的实现。从法律性质上看,优先购买权属于期待权、形成权,是法律创设的技术性权利。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义务人出卖财产;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权利人以同等条件购买财产;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存在竞合问题。多个共有人应按其财产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义务人未经通知即出卖财产侵害权利人优先购买权时,义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第三人能否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要视优先购买权是否公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