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效果意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效果意思,情谊行为
效果意思论文文献综述
张翔[1](2019)在《论效果意思的辨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情谊行为中"当事人不具有效果意思"之理论判断,不存在令人信服的依据。在罗马法上的契约类型以及英美法上的合同效力理论中,均蕴含着完整、严密的辨别效果意思的法律技术体系。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强化,这些法律技术被最大限度地加以限制甚至消除,由此产生了一个效果意思辨别上的法律"盲区"。我国应在司法过程中,借鉴罗马法和英美法中的法律技术,立足于对现行法的法律解释,将上述"盲区"重新纳入民法调整。(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俣璇[2](2016)在《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之重构——以日市民法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可能出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即始于德国民法理论的错误制度。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对于错误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自现代以来,日本民法学界提出了意思主义复权论,赋予了意思主义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交易安全视域下的新内涵。在此基础上,文章针对错误的法律效果为无效抑或可撤销进行讨论,在制度构建层面树立意思自治原则与交易安全相平衡的思维路径,并明确相对人和第叁人赔偿责任的信赖主义基础,使错误制度满足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双重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6年49期)
潘运华[3](2013)在《论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缺失效果意思者和效果意思存在瑕疵者一样,皆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但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的内涵。实际上,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不一样,前者是指意思表示缺少了法效意思,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后者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效果意思不自由,显然此时的效果意思并不缺失,而只是存在瑕疵而已,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之效力有瑕疵。故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内涵应该仅限于效果意思不存在之情形。(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周浩[4](2013)在《论管理人主观意思与无因管理规范效果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时至今日,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理论通说均认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是,对于事实行为一般理论的研究,在民法学界还甚为匮乏,更未有通过事实行为一般理论分析论证具体制度的理论尝试。本文以无因管理这一具体的事实行为类型为论证视角,通过深入分析民法上事实行为的一般理论,明晰无因管理之事实行为定性基础。在对这一具体制度的分析中,又以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主观意思与法律效果实现的关系问题为着眼点,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和论证该问题。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无因管理在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中的定位。本部分从分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对事实行为内涵与类型的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乃是基于其行为模式以及制度内容具有不同于其他任何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基于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均着眼于行为的客观事实性经过与结果,主观要件仅存在于管理行为之中,其内容不具有影响法律后果的意义,因此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且在事实行为内部,其属于有独立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第二部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主观意思的属性。本部分首先从一般层面上论证了事实行为主体主观意思的属性,再结合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主观意思的内容分析,得出结论。与意思表示不同,事实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思具有无价值追求属性、无品质要求属性、根据行为的可推定性以及与法律效果实现的无关联性等特征,因此其属于自然意思与本体目的。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主观内容具有同样的属性界定。第叁部分,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及其规范正当性。本部分主要通过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具体内容的阐述,探讨规范设置具体法律效果内容的理由和基础。无因管理是道德色彩极为浓厚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通过利益衡量设置规范后果并以此恢复民事主体间利益平衡的法定之债。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其具体法律后果设置的影响尤为突出。因此,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规范正当性为社会道德支撑、利益衡量以及诚信原则的适用。第四部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主观意思与法律效果实现的关系。本部分主要是根据前述各部分的分析论证,得出两个结论。首先,虽然无因管理在事实行为体系内部具有特殊性,但仍未超越事实行为的共性,其法律效果的设置是基于管理人主观意思以外的正当性依据,并未考虑管理人主观意思的内容。因此管理人的主观意思与法律效果的实现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其次,管理意思虽然具有制度构成方面的规范意义,但却极为有限。第五部分为结语,阐明了文章从正反两方面对论题进行了阐述论证。以正向论证的角度,文章首先分析了无因管理在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中的类型定位,再基于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属性,阐明并运用事实行为的相关一般理论,得出结论。以反向论证的角度,则首先阐述了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具体内容,再论述无因管理在债法中的定位,继而通过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之规范正当性的分析,反向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8)
陆青[5](2012)在《论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除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持合同双方对价给付之间的牵连性。在解除效果上,"清算关系说"比"直接效果说"更利于解除功能的发挥。以清算关系说为前提,应该肯定当事人对解除效果存在意思自治的空间,甚至包括在非继续性合同解除中约定排除返还义务。当然,鉴于解除制度的特殊功能,约定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必须受到一系列限制。(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6期)
冯瑾[6](2012)在《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另一种是默示。默示又分为可推断的行为和沉默两种。沉默是一种没有任何符号、任何语言、任何行为来表示其内心意思的状态。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某种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民事主体对该意思表示沉默,这时就需要判断沉默是否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以确定双方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形成了某种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了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即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适用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存在一种情形,即法官依据私法自治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裁量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虽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拓宽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适用范围,但是立法上却没有规定沉默可以适用于此种情形。因此,为了探究法官自由裁量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合理性,本文分成了叁个部分,并通过分析法律相关理论和司法案例,比较国外相关制度,从而提出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及其具体分类。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沉默在我国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沉默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第二种是法律直接规定沉默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可以是积极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消极的意思表示。当沉默作为积极的意思表示时,沉默可以构成同意、追认、接受、承诺、购买、撤回、放弃等;当沉默作为消极的意思表示时,沉默可以构成拒绝追认或不追认。在沉默作为积极的意思表示情况下,沉默又可以分成叁种类型,一是沉默构成承诺;二是代理中的沉默;叁是其他沉默作为积极的意思表示,该类沉默的法律效果主要采用法律拟制予以确定。当沉默作为消极的意思表示时,由于相关法条较少,且沉默作为消极的意思表示和沉默不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一致,即都不会对法律关系的形成或改变产生任何影响,所以本文就不再后文研究和讨论沉默作为消极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解释与立法技术。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有叁种,即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意思主义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表示主义则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二者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意思表示的解释中,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是一对相互制衡的价值。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即是对二者平衡的过程。在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中,私法自治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是两个非常重要原则,它们对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两个原则都是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的基础,它们也是该构造的精神支撑和价值引导,保证了该构造能够充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此外,本部分还介绍了法律拟制和法律推定两种立法技术。梳理我国民商法中关于沉默的规定,可以发现,大多数法律规定采用了法律拟制这样一种立法手段,来赋予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法律拟制作为一种立法手段,在拟制沉默意思时,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限制性解释,即沉默者不能因为自身认识错误而主张撤销法律拟制的效果。这种强制性规定排除了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可能。然而另一种填补法律漏洞的立法手段——法律推定,却发挥着与法律拟制不同的作用。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是否可以采用法律推定的方式予以确定,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为了探寻这样一个问题,必须清楚地认识法律拟制和法律推定的概念、特点、意义以及区别,这对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具有深远意义。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就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而言,本文将之分成了叁种类型来予以说明,一是沉默作为承诺的法律效果构造,二是代理中沉默的法律效果构造,叁是其他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对于第一种类型,本文一方面对比德国法、法国法、英美法上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梳理了我国相关司法案例,提出在立法上确定沉默构成承诺的新适用情形,即法官可以依据法自治原则认定沉默是否构成承诺,从而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第二种类型——代理中的沉默的法律效果构造,司法实践上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的情形有叁种,即表见代理补强理由、拟制追认或者二者同时适用。本文通过对比了德国法中的容忍代理制度、默示追认制度和美国法中不作否认代理制度,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提出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中关于沉默的两种法律效果构造,即容忍代理和拟制追认。对于第叁种类型——其他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本部分主要总结了相关司法案例,发现了其他沉默作为意思表示适用的新情形,而对该情形立法上也没有规定。因此,为了解决立法上对其他沉默作为意思表示规定的不足,本文提出在立法上确立法官可以依据私法自治原则来认定沉默作为意思表示,以及采用法律推定来确立某些司法案例中的常见类型,从而扩大其他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适用范围,使之不再局限于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情况。(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2-04-01)
徐同远[7](2011)在《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一文中研究指出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基于法技术与法价值的考虑,以目的/效果意思作为其起点,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排除在外。随着法技术与法价值的发展,在理论与立法上,要求重新审视意思表示的构造,进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因素提炼作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一部分。(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1年01期)
赵慕洁[8](2006)在《论物权变动中的效果意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物权变动中,物权行为占有主要地位。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包含法律行为之要素。本文从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入手阐述了物权行为中效果意思的体现及其对物权变动的影响。笔者认为物权合意其实就是物权行为中的效果意思。(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4期)
[9](1998)在《伊尔福XP2黑白卷该如何冲印?卡口Ai、PK、MD等,它们是什么意思?口径φ49、φ52、φ55哪种成像效果好?哪种28-105变焦价格性能比合适?》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朱清宇问:我最近买了一卷英国产“依尔福HZ染料型黑白卷(400°),通过C41冲扩,但照完冲扩后却大失所望,扩印的相片采50年代的旧照片,根本不是我想象中的纯正黑白相片,严重偏黄且曝光不足,此种依尔福XP2是否和别的彩卷冲扩程序不同,是否有其专用(本文来源于《照相机》期刊1998年02期)
于光远[10](1982)在《关于使用“经济效益”这个名词后,原用“经济效果”一词所表示的意思中的一部分用“经济效益”来表示,而另一部分改用“劳动有效性”一词来代替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后,党和政府的文献与文章中开始使用经济效益一词,这就引起了它和原来党和政府文献中和文章中所使用的“经济效果”一词的含义是否相同,如不相同,关系又如何等问题的种种讨论。经过一番考虑之后,我想提出标题上所写的这样一个建议,现将我的意见详述如下:(本文来源于《技术经济》期刊1982年04期)
效果意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可能出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即始于德国民法理论的错误制度。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对于错误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自现代以来,日本民法学界提出了意思主义复权论,赋予了意思主义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交易安全视域下的新内涵。在此基础上,文章针对错误的法律效果为无效抑或可撤销进行讨论,在制度构建层面树立意思自治原则与交易安全相平衡的思维路径,并明确相对人和第叁人赔偿责任的信赖主义基础,使错误制度满足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双重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果意思论文参考文献
[1].张翔.论效果意思的辨别[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2].王俣璇.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之重构——以日市民法为参照[J].中国市场.2016
[3].潘运华.论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认定[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周浩.论管理人主观意思与无因管理规范效果之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2013
[5].陆青.论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J].西部法学评论.2012
[6].冯瑾.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构造[D].西南财经大学.2012
[7].徐同远.意思表示的构造——从目的/效果意思到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J].西部法学评论.2011
[8].赵慕洁.论物权变动中的效果意思[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9]..伊尔福XP2黑白卷该如何冲印?卡口Ai、PK、MD等,它们是什么意思?口径φ49、φ52、φ55哪种成像效果好?哪种28-105变焦价格性能比合适?[J].照相机.1998
[10].于光远.关于使用“经济效益”这个名词后,原用“经济效果”一词所表示的意思中的一部分用“经济效益”来表示,而另一部分改用“劳动有效性”一词来代替的建议[J].技术经济.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