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标志,是实现刑事法治的保证。正是基于其对刑事法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如何理解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以及如何在立法、司法中贯彻该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直到1997年我国才在新刑法中立法确认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取得的重大进步。然而,既然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是立法和司法均应遵守的原则,就不应简单的满足于立法确认,更应该关注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贯彻问题。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不必然有良好的执行,这是被历史所证实的。如果不能确保在刑事司法中得以贯彻,那么我国刑法典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就只有书面形式上的意义。本文讨论的罪刑法定司法化,实际就是罪刑法定的司法实现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在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历程,具备了丰富的内涵,蕴含了明显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主义的价值是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保障人权,刑事司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停留在对其字面意义的执行,更应注重对其所倡导的价值理念——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贯彻,而人权保障也应成为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和目标之一。刑事司法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其过程是漫长而复杂的,本文将着重分析论证我国罪刑法定刑事司法化所面临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这些障碍包括现代刑法理念的缺失,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解释不规范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提出如下建议: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刑事司法者的素质,规范司法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