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范畴研究对某一学科的发展而言具有奠基意义,经济法初始范畴是构建经济法范畴体系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因为初始范畴作为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如果自身不能得到充分的论证和合理的解释,那么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对“经济权利是经济法的初始范畴”这一命题的研究,有利于为经济法学术共同体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使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研究一步步走向繁荣和成熟。囿于笔者精力所限,仅从初始范畴和经济权利出发对上述命题展开研究,以求能够自圆其说,为经济法范畴体系的构建贡献一份微薄之力。本论文由引论、正文以及结论三大块构成。引论部分,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缘起、范围以及研究的意义。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经济法初始范畴之界说。首先从范畴这一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对初始范畴的界定,从逻辑上推导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并对其内涵进行了必要的说明,认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是经济法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最初概念,决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价值及其特性。然后,从逻辑论证和范畴体系整体出发,仔细分析了经济法初始范畴的确立依据,指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必须是经济法本质和灵魂的集中体现,是一种逻辑假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先验性和公理性。第二部分——经济权利考察。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这是本文着力论证的一个核心命题。对经济权利的考察,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初始范畴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在本文的论证中,笔者针对“经济权利”这一争议颇多的概念,经过对传统权利理论的梳理在“利益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权利的概念,然后从经济权利的涵义和类型化的角度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察。将经济权利定位为经济法上的一个特异性范畴,它可以划分为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经济民主权和经济成果分享权。最后,从经济权利的产生以及它与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力关系的考察中,揭示了经济权利的本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从而使经济权利与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内在地勾连起来。第三部分——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初始范畴的理论依据。任何一种理论假说,都必须获得一定的理论支撑。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初始范畴,内在地契合了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人本主义,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目标——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的均衡,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第四部分——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初始范畴的现实依托。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必须获得现实制度的支撑和接受经济法实践理性的检验。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看,新的利益关系产生新的权利诉求亟待新的法律部门予以保护,而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新型利益关系之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制度缺陷与能力不足。因此,为适应调整新型利益关系之需要,经济法便应运而生,担当起确认和保障经济权利的历史重任,以促进利益的均衡协调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第五部分——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初始范畴的重大意义。理论的建构不仅在逻辑上要能够自圆其说,而且必须要与现实经济关系紧密结合,对现实经济活动产生强大的指引和推动功能,此乃科学理论生命力之所在。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初始范畴,有利于确立权利范式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破除传统权力范式的各种流弊。在实践中,有利于建立制度化的经济权利实施与保障机制,促进经济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有效实现。结论部分,笔者从人权发展的高度指出,经济权利作为发展权的核心构成,与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内在勾连,经济法更多的是建构之法。经济权利构成了整个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权利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经济权利的实现。因此,经济权利的初始范畴地位,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位是通过对经济权利的保障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这才是经济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