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10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争议长达十余年的BILSKI案的最终判决结果。研究人员在探讨BILSKI案的判决结果对今后实务界的影响的同时,也在思考对申请专利保护的商业方法发明应该运用什么标准来审查才是合适的。商业方法专利发明的审查标准问题又成为知识产权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梳理分析我国专利审查员采用的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审查方式,研究借鉴国外的发展历史和审查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处理申请专利保护的商业方法发明。文章主要分为绪言、我国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审查分析、国外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发展及审查实践、我国应该采取的策略、结论五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言,介绍了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以及研究的方法;对研究现状做出叙述及评论;并且对其他部分会论述到的相关概念做出解释和界定。文章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审查分析。首先通过梳理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得到我国专利审查员处理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四种审查方式。然后分析这四种审查方式,得到四种审查方式的不足之处。文章第三部分为国外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发展及审查实践。此部分主要通过梳理商业方法发明在美国、欧洲、日本的发展历史,介绍现阶段美国、欧洲、日本对待商业方法发明的审查方式,分析得出他们在处理审查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可取之处以及得出对我国现阶段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处理方式的启示。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应对日益增多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时应该采取的策略。企业可以通过采取适当在撰写专利申请书的方式获取较大的被授权机率。而国家授权机构可以在现有国情下采取适当的审查方式以达到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