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所探讨的是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问题,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秘密保护的条文进行了重新的修订,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进行的秘密交流的保护问题。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非常的敏感,因为秘密所涉及的内容大多与犯罪有关或者与当事人的隐私有关。而我国对律师职业秘密未有系统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关注的律师免证特权未在法律中予以确立。赋予律师免证特权与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证人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赋予某些证人免证特权也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措施。律师法的修订为我们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立法机关对保护特定职业关系的秘密交流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关注,这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指明了方向。当然,法律制度的确立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已经为免证特权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时机。特别是律师制度的发展,辩护制度的完善,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律师权利方面做出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为辩护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同时,也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控诉、辩护、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项基本职能。以审判为中心,控诉方与辩护方平等对抗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理想刑事诉讼构造。为了达到控辩平衡、程序正义,加强对律师与委托人职业秘密的保护尤为重要。本文将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律师免证特权放在一起探讨,称为律师职业秘密的保护。把二者归结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为了从一个更大的共同目标来审视这一问题。从两个不同的视角出发,律师保密义务的进一步规范与《律师法》等律师执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密切相关,而刑事辩护律师免证特权的确立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在诉讼法中确立律师免证特权更可弥补对律师职业秘密保护途径上的缺陷。而最终,二者的共同目标是对律师职业秘密给予特别的关注,尊重现代社会所保护的陌生人社会中特定职业的信任关系、维护现代诉讼制度所认可的程序正义的理念。律师法的修改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在我国的贯彻执行相协调一致形成对律师职业秘密完整的保护体系。加强对律师职业秘密的保护,也有助于推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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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辩护律师职业秘密论文; 律师免证特权论文; 新律师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