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1年4月11日,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逝世于德国慕尼黑,享年78岁。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诺伊曼(Ulfrid Neumann)教授在追悼考夫曼的纪念文中如此写道:“国际法哲学失去了一位第一流的研究者,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失去了一位权威人士,我们大家失去了一位伟人。”对这样一位大家的法学方法论思想进行系统梳理,是非常有必要的。考夫曼的法学方法论思想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方法论,而更多的是一种认识论。借此,考夫曼将诠释学带入法律中,并发展为法律诠释学。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分别对考夫曼法学方法论思想的源与流、考夫曼的法律解释思想、考夫曼的正义程序理论、考夫曼的类推思想、考夫曼法学方法论思想中的反思与宽容特质等展开详细分析与论述。考夫曼的法律解释思想建立在他的主客观相互融合的进路之上,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主客观相互融合的过程,这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将主观排除在解释过程外,或者竭力压制主观的思维。他反对传统的实证主义的纯粹科学理性的思维方式,他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不是文本,而是一种关系,法律解释的目的不是寻求绝对客观的真理,而是“相互主观性”真理。考夫曼在对法律论证理论批判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以人为本的正义程序理论。他认为法律论证理论最大的不足就在于他们认为能够摈弃历史和事实,达致客观的真理。考夫曼认为论政理论在进路上是正确的,但却需要加入内容,在此,他认为加入的不是实体的存有物,而是关系的存有物,他找到了“人”,处于关系中的人,而不是作为个体的人。在此,考夫曼理论既反实体存有论,又反对纯粹形式存有论,而主张关系存有论的观点表露无疑。传统的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实现化的过程是包摄的三段论过程,考夫曼认为这简化了法律实现的过程。他认为这一过程是演绎、归纳、设证等推论模式互相作用的结果,他将这一模式概括为“类推”。考夫曼认为“类推”是一个“类型”式的思维,只有其意义中心,而其外延是模糊的,“类型”的意义中心既是“事物的本质”。考夫曼认为类推如果是一种逻辑推论的话,也是一种有风险的推论,因为其比较点的确定是很难被逻辑地描述清楚,毋宁也是知识和决断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又回到了考夫曼的“主体间性”理论。考夫曼的思想具有反思特质,宽容和多元价值是其思想的核心,他关注多元社会中人的价值的实现。虽然学者们对考夫曼的思想亦提出了质疑,但我们认为考夫曼是一位有良知的、让人尊敬的法学家。他心怀整个世界,而没有将眼光局限在法律的范畴内。考夫曼亦是一位讲究“方法”和策略的法学家。他深知仅仅在具体的方法论层面上谈论方法论是很难有所突破的,方法论必须上升到认识论和诠释学的层面才能够在根本上缓解方法论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应该历史的、宽容的看待考夫曼和他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