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030600

摘要: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围绕高速公路运营养护产生的法律纠纷和行政问责事件日趋增多。因此,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正在成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重要课题。本文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1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路产路权维护

1.1管理权限模糊

由于我国财产法律制度中关于国家财产的特别规定,导致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一直比较尴尬。虽然目前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形式多元化,但毋庸置疑的是,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企业仅享有经营管理权。高速公路与其他形式的国家财产相比,在管理上有更大难度。首先,高速公路是有形财产,地域范围广阔;其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是快捷通行服务,是无形产品。在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的利益,已经成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之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高速公路无法摆脱“公路”的根本属性,因此在企业经营管理之外,还受到交管、路政等行政部门的管理,致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到诸多限制,企业无法全力施展拳脚开展经营活动。有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在多年的实践中虽然摸索出了一些经验,表面上似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和理论,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管理模式和理论都是围绕着“路政管理”展开的,没有体现出企业对“路产”的自主经营,实在有违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题中之意。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关于企业在维护路产路权方面的权利性法律规定匾乏得近乎可怜,而企业却承担着维护路产路权的沉重义务,导致企业几乎一行使权利,就会造成被动挨打、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最明显的是在超限运输管理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更明确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超载车辆不能拦截,只能求助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但往往等到公安机关到达后,车辆早已从高速公路上呼啸而过。这种现象会严重降低高速公路使用寿命,甚至造成高架桥梁倒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直接经营管理高速公路的企业,必定会首当其冲地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不力的责任;但企业如果因履行管理责任而拦截超载车辆,则不免有越权违法之嫌。

1.2路产损失追讨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在剥离了行政机关的外衣,以民事主体的身份重新亮相的同时,也完全丧失了行政强制权力。因此,当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产受到损害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只能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要求索赔,而不能像路政部门那样行使行政强制处罚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害后,企业索赔难度很大。当事人往往以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对路产损害事实和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等为由,对侵权行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高速公路地域范围广、里程长,企业的管控能力受到挑战。虽然目前的技术水平可以实现全路网无缝隙监控,但企业经济实力却难以企及;另外,单凭人工路产巡视也不可能保证每时每刻每点无缝隙巡视,否则就成了“路产人墙”而非“路产巡视”。

2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2.1组织架构

第一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委员会。由企业主管法律风险事务的负责人、企业法律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及重大风险活动的控制。第二层:企业法律部门或专职法律人员。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条件尚不成熟的企业可以选聘专业的法律人员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牵头法务工作,随时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同时,在全公司系统地推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第三层:外部律师事务所。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委员会和企业内部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再选聘外部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法律顾问单位。企业的疑难案件可会同外部专业律师共同诉讼,疑难合同、最新法律法规动态则由外部专业律师进行指导讲解,确保企业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第四层: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重点岗位。企业内设法律部门或专职法律人员发挥“熟悉公司业务和专项法律、协调沟通顺畅”的优势,与企业其他部门和基层单位共同搭建内部工作网络,全面做好“法规收集、落实排查、漏洞完善、风险跟踪、证据支持”等环节的工作,做到“事前参谋、事中监控、事后补救”。

2.2工作内容

(1)合同协议审核工作。合同协议实行“双审”制,外部律师侧重于形式审核,即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及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的审核;内部法律人员侧重于内容审核,即合同协议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规划,是否维护了企业的最大合法权益,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2)法律案件诉讼工作。案件诉讼实行“双研”制,外部律师站在企业方提出起诉或应诉方案,列明诉讼的案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案件的突破点;内部法律人员站在案件另一当事方的角度提出相对立的方案,针对外部律师的方案提出破绽与疑点。双方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方案进行完善,确保方案可行。(3)延伸服务工作。企业进行重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核,确保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严谨,从源头上防控业务工作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审核和案件诉讼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向企业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警示案例,指出管理中的漏洞及薄弱环节,并一同研究制订改进措施;结合企业实际和新法动态等,针对业务部门和重点基层单位开展专项法律培训。(4)支持性工作。内部法律部门及各职能部门兼职法律人员随时收集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企业业务规范跟上法律和行业规范的变化;定期查找业务工作中的漏洞,并将合同履约情况预判日常化,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做好证据支持性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等工作,将支持性证据固定下来,随时为法律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结语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运营诉讼工作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起步较晚,缺乏应诉的相关经验,是公路经营者工作中十分薄弱的环节。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公路管理者一方面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采取措施加大养护管理力度,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尽量减少或避免导致诉讼的工作失误发生;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尽量在诉讼案件中把损失和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始终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中,使得高速公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此外,在高速公路事故处理中,应明确事故肇事者、事故受害者、事故处理者、高速公路经营者等各方的职权与责任,实现职、责、权、利的统一,做到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保障道路使用者的权益的同时,也需要维护高速公路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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