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在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上令人瞩目,尤其是针对失权的原权利人和得权的善意第三人。私法发展至今,“应不应该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已经没有人再问了,取而代之的是“善意取得如何可能”的追问。为什么第三人能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既有基础理论学说作出了贡献,这些学说包括交易安全说、信赖保护说、权利外观说、取得时效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占有公信力说,等等。文章在第一部分即展开对既有基础理论学说的检讨。通过检讨,发现他们均将视线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而忽视了作为善意取得制度法效果的另一主要承担者——原权利人;不仅如此,既有基础理论学说均注重于法律技术的建构,而忽视了法律伦理的贯彻。它给善意取得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它的积极意义。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应当贯彻法律伦理。在既有基础理论学说之检讨的基础上,文章第二部分提出了善意取得的另一解释模式——从原权利人出发的“与因主义”权利外观说。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信赖主义”权利外观说,“与因主义”权利外观说致力于从原权利人的“与因行为”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而后者却致力于从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因而,关于“与因主义”权利外观说的阐述,则主要是集中在原权利人的与因行为这一点上。从原权利人的“与因行为”出发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与因行为与不利后果;其二,与因行为与权利表见责任;其三,原权利人的与因行为与善意取得。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与因主义”的权利外观说对善意取得制度之具体结构的影响。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要解决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的,本文便分别以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为论述角度,示例性地探讨,在“与因主义”权利外观说下,原权利人和第三人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所处的法律地位。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善意取得论文; 与因行为论文; 意思表示表见责任论文; 权利表见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