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加班制度是伴随着标准工时制产生的,标准工时制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加班制度则是谋求在劳动休息权利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生产方式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现在各国几乎都在自己的法律中规定了加班制度,我国也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加班制度,但是我国的加班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过度加班现象愈演愈烈,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全面的考察了我国的加班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构成我国加班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从现实可行性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建议,希望藉此能够扭转过度加班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引言部分介绍加班的定义,8小时标准工作制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加班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本文除了引言,结语,致谢和参考文献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外关于加班制度的立法和实施情况,此部分按照不同地区的特点将国外地区分为欧洲、美国和东亚三个部分,阐述这三个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显著差别。欧洲地区劳动法制完备,工会力量强大,福利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是加班制度执行的相对较好的地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得到了比较全面的保护。美国虽然其文化渊源承袭于欧洲,但是在这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深受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关于加班问题更多的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法律较少的介入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过度加班问题较欧洲而言相对突出。东亚地区是经济后发地区,再加上这个地区深受儒家思想传统影响,尽管这一地区在法律中关于加班的制度规定比较完备,但是却很少得到执行,东亚地区是全世界加班最严重的地区。第二部分比较系统的介绍了我国法律对于加班问题的规定,但同时也说明我国加班制度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本部分将劳动力市场根据劳动者的特点区分为第一劳动力市场和第二劳动力市场,针对这两种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分别介绍其加班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阐述过度加班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严重过程,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而过度加班对于就业产生了严重的挤出效应,使得经济学上奥肯定律在我国面临着是失灵的尴尬,使我国的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峻。过度加班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进而侵害到劳动者的健康权乃至于生命权。过度加班在短期内确实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为用人单位赚取高额利润。但是从长远来看,过度加班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和进化。过度加班侵害劳动者的健康权利,使劳动者过早的退出年龄,这将会给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负担。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过度加班的原因。劳动力市场供求比例失调从外部构成了产生过度加班的巨大压力,使得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变得更加弱势,不具备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变相强迫劳动者过度加班。由于我国的企业起步时间晚,与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相比,在管理能力和管理理念上都还比较落后,将劳动者视为赚钱工具,肆意压榨。地方政府为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也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往往处置不力。而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力量不足,执法力度不到位,难以对用人单位产生足够的威慑。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对加班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但是对于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一些关键问题规定的不明确,这也往往被用人单位所利用,侵害劳动者的权利。第五部分从完善立法和执法的角度,提出了解决加班问题的具体建议。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从事实上公平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完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上,笔者反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劳资双方自由约定,并对比提出了具体的限制条件。针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用计算基数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切实采取各种手段增强劳动行政执法能力,建议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加大对违法加班的打击力度。第六部分针对加班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针对于计件工资制的问题,关键要解决劳动定额的问题。针对于弹性工作制,要统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于企业高管的加班问题,考虑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自身的特点,不需要对其进行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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