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我国水权制度构建中的权利主体地位

论政府在我国水权制度构建中的权利主体地位

论文摘要

东阳与义乌的水权转让,开辟了我国水权转让的先河,地方性水权转让的尝试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人们难免会提出以下质疑:“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政府是否可以成为水权转让的合法主体?”本文的研究就是围绕政府在水权制度构建中的定位问题而展开。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共六部分。结构如下:第一大部分由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引发的思考出发,分析了“权利”和“权力”的联系和区别,定义了“政府”在本文中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提出水权制度构建的关键是要确立政府在水权转让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第二部分对构建政府权利主体地位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我国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传统的权力主体定位以及其弊端;第三部分从水资源的“共有资源”属性、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所有权及其权能四个角度入手,分析了政府作为权利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论证了我国政府在水权制度构建中作为权利主体的合理性。第二大部分是本文的第四部分。本部分以产权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产权和所有权,以及产权理论、经济效率和政府地位三者联系的分析,主张在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只有明确政府的权利主体地位,才能充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大部分是本文的第五部分。本部分进一步论述了政府在水权制度构建中的地位,认为政府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与政府基于公共管理的职责保留适度权力间并无冲突。文部分从水资源具有不易确定性和流动性、以及水资源的生态属性、环境属性、人权属性等角度分析了政府保留适度权力的必要性,认为政府权利和权力间应形成良性互动。第四大部分是本文的第六部分。本部分从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功能和制度完善着手,力图发现水权制度构建中政府同时作为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的制度契合点,试图从源头上认识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和权力之间的边界,为水权制度中确立政府权利主体地位提供制度支持。

论文目录

  • 摘要
  • 前言
  • 第一部分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引发的思考
  • 一、案例
  • 二、案例解读
  • 第二部分 提出政府在我国水权制度构建中权利主体地位的背景
  • 一、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中传统的角色定位
  • (一) 对计划经济的路径依赖
  • (二) 所有权人缺位
  • 二、政府片面强调权力主体地位的弊端
  • 第三部分 确立政府在我国水权制度构建中权利主体地位的合理性分析
  • 一、政府作为权利主体的必要性
  • (一) 从水资源“共有资源”属性角度分析
  • (二) 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角度分析
  • 二、政府作为权利主体的可行性
  • (一) 从委托-代理角度分析
  • (二) 从所有权及其权能角度分析
  • 第四部分 政府在我国水权制度构建中权利主体地位的产权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概述
  • 二、产权和所有权
  • 三、产权理论、效率和政府的权利主体地位
  • (一) 明晰产权边界是提高资源效率的基础
  • (二) 产权最优化划归是提高资源效率的核心
  • (三) 消除负外部性是提高资源效率的关键
  • 四、产权理论和政府在水权制度中的权利主体地位
  • 第五部分 我国政府在水权制度构建中的政府权利和权力互动
  • 一、政府适度保留权力的必要性
  • (一) 水资源内在属性的必然要求
  • (二) 市场机制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
  • 二、政府在水权制度构建中权利和权力的互动模式
  • (一) 权利和权力互动模式的理论支撑
  • (二) 权利和权力互动模式的内涵
  • (三) 权利和权力互动模式的印证
  • (四) 权利和权力互动模式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
  • 第六部分 政府在水权制度构建中权利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现——区域水量分配制度
  • 一、区域水量分配制度概述
  • (一) 区域水量分配的界定
  • (二) 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原则
  • (三) 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构成
  • (四) 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功能
  • 二、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权力约束机制
  • (二) 完善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协调机制
  • (三) 完善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权利协商机制
  • (四) 明晰区域水量分配制度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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