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财产申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40多年前瑞典制定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这项制度是关于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规定瑞典公民有权查看上至首相的税收清单,后来瑞典规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这个制度被世界许多国家模仿,并逐渐得到完善,成为反腐利器,被称为“阳光法案”。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有本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以预防腐败。其理论基础是怎么样处理财产申报与申报主体即公职人员的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就是怎么样处理公民的知情权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冲突。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明确的使一个人的自然属性即人的自然人格与其所掌握的公共职位的职责权力有效的分隔开来,使个人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为个人的私欲窃取。它有效的限制了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的无限扩张。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政府官员利用其所在的职位被赋予的权力以取得各种各样不正当或者违反法律的利益,尽可能多的地消除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腐败这个“政治之癌”正在不断侵蚀我国,它不仅损害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而且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果由其任意发展,则势必影响我国现有稳定的局面,造成意想不到的危害。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有效防止腐败的制度。在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选择历史的回顾和制度的前瞻:试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这一问题作为文章研究对象的重要意义及本人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代各国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简要概括。本章突出的运用列举的方式将各个国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况列举出来,对财产申报制度在各个国家的情况具有直观性。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时代背景、国家制定和发展相关制度的沿革并详细介绍了我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第三部分以阿勒泰地区为例,分析了我国探索财产申报制度在局部地区的突破。突出的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其在立法及实施上的进步与缺陷。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构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的国情给出制定和实施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结语部分是有关我国构建财产申报制度的困难及对本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