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个精灵,也是物权法上最为活跃、最具动态的衡平制度。在商品流转中,原权利人和第三人分别代表着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二者之间进行恰当衡平,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加快商品流转,节约经济成本,促进经济发展。本文旨在以物权表征之公信力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点,在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基础上,以占有和登记表征物权为权利外观二元公示结构,体系构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其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商品流转中具有普适性,且其功能和价值完全可以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并克服其缺陷,从而为承认物权行为之存在,引入物权行为及有因性理论奠定了理论前提。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文首先对国外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比较法的考察及评析。继而对我国新《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作了介绍和简要评述:其借鉴了国外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对盗窃物、遗失物采取有偿回复和取得时效制度;并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以及其他物权,在理念上承认了动产以占有表征物权信息,不动产以登记表征物权信息,二者在性质上具有同构性,都是物权表征公信力的体现。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体系构造的成因探析本文首先介绍了传统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成因探析,分析了传统意义上大都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动产的原因。继而着重对现代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化之需求进行了探讨,动产以占有表征物权信息,不动产以登记表征物权信息,二者在性质上具有同构性,都是物权表征公信力的体现;并提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还应包括具有物权属性的类物权权利,如票据、提单,可以转让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无纸化证券,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中的财产权以及租赁权,自应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和空间。第三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体系构造的价值基础文章首先从安全秩序归属需求方面,阐述了人对安全和秩序的心理归属需求,反映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就要求第三人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交易标的之物权,以预测事物来安排自己的生活,成为自己生活的“立法者”。继而文章从经济成本效益需求方面,阐述了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交易物出卖人会隐瞒交易物上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节约调查成本、减少市场交易的谨慎成本要求第三人可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标的物之物权。最后文章从善意信赖社会需求方面,阐述了个体的孱弱性决定了人必须基于善意信赖关系而结合,以社会属性而存在,因此必须保护人们之间的善意信赖,尊重和保护第三人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交易标的之物权。第四章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体系构造的理论基点——物权表征之公信力文章首先论述了物权表征公信力制度,并阐述了动产和不动产的表征、公信方式。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表征公信力的逻辑内涵,以物权表征公信力为基点,将善意取得划分为以占有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和以登记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旨在以占有和登记表征物权为权利外观二元公示结构,体系构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其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商品流转中的具有普适性。第五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体系构造文章以物权表征之公信力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点,在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基础上,以占有和登记表征物权为权利外观二元公示结构,将善意取得划分为以占有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和以登记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体系构造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以占有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制度中,本文首先论述了以占有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的统一构成要件:1、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之占有人;2、交易行为的有偿性;3、第三人取得占有;4、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原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继而论述了以占有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的种类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一)证券化债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2、提单、仓单、存款单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三)证券化债权权利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四)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五)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六)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七)动产租赁权的善意取得。在以登记公信力表征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中,首先论述了以登记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的统一构成要件:1、登记错误;2、交易行为的有偿性;3、第三人已办理过户登记;4、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原权利人可归责性探讨;6、无异议登记存在。继而本文论述了以登记公信力表征物权之善意取得的种类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一)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经登记之船舶、航空、机动车的善意取得;(二)已办理抵押登记之不动产、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三)可以转让之应收帐款权利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四)无纸化证券及其权利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其权利质权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六)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善意取得;(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特殊性;(八)不动产租赁权的善意取得。第六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体系构造的理论意义。在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意义中,首先从因果律之背离、出卖人利益保护之牺牲、瑕疵共同与法律行为一体性三个方面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陷性进行了分析;其次又从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可能性分析,出卖人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双重衡平,保护社会善意信赖、维护交易公平秩序三个方面论述了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在引入物权行为及有因性的理论意义中,首先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了引入物权行为及有因性理论的意义;继而从事实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三方面论述了引入物权行为及有因性的理论意义。论述了物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物权行为乃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我们理应承认物权行为,使法律行为理论、民法体系趋于精致,以便能够依靠抽象性强、逻辑性严谨法律行为理论规范、分析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