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调整方法主要是统一实体法调整,一直以来,适用的是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的华沙公约体系。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航空运输的不断发展,旧的体系变得越来越不适应。1999年新的《蒙特利尔公约》取代了旧的体系,并在许多方面较华沙体系有所创新。2005年7月31日,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国际公约具有强制适用的特点,因此,对公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蒙特利尔公约》较华沙体系的创新主要表现在运输凭证要求的简化,实行旅客伤亡赔偿的双梯度责任和限额复审制度,规定了先行付款和第五管辖权问题等。本文主要介绍了《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航空客运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即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的双梯度责任和第五管辖权问题,并对《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航空法产生的影响做了相应的探讨。第一章,华沙体系的危机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产生。主要介绍《华沙公约》的历次修订,导致华沙体系适用上的混乱。《华沙公约》的低限额赔偿不能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美国和主要航空运输国家、各航空公司在华沙体系之外,寻求更好的出路。在这过程中产生了1966年的《蒙特利尔协议》,1995年的IIA协议和1996年的MIA协议。但是这仍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的长远需要并带来了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法律适用的混乱,《蒙特利尔公约》应运而生。第二章,双梯度责任研究。主要介绍了双梯度责任的产生,并对双梯度责任进行解析。双梯度责任的产生与责任限额的过低和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归责原则的变化是密不可分的。责任限额的不断提高重新引发了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的限额赔偿和无限额赔偿之争,而伴随着现代侵权法领域归责原则的变化,使得双梯度责任最终得以提出并确立。在对双梯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解释的基础上,对双梯度进行评析。第三章,第五管辖权研究。主要介绍了第五管辖权的产生和适用条件,并对第五管辖权的消极影响和积极意义进行探讨。对1929年《华沙公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95年IIA协议中的管辖权问题分别加以追溯和探讨。对第五管辖权的三个适用条件,即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承运人经营始发或到达该国的航班、承运人在该国有处所的含义加以详细说明。第四章,《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影响。主要介绍了国际航空私法领域国际公约的强制适用,我国在航空客运旅客伤亡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在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限额和管辖权方面的修改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