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讨论了受贿罪的立法,以受贿罪概念的分析入手,通过读解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条文规定,及对外国或地区有关受贿罪范围的规定和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使我国对受贿犯罪对象的规定过于限制纳入了研究视野。第二部份是对受贿犯罪对象的界定。通过对犯罪对象概述,较为深入地分析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存在的辨证关系,以及犯罪对象的范围的界定和原则,提出了犯罪对象有人、物、行为规范和信息四类,然后分析我国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法律规定,认为受贿对象理应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内。同时对贿赂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进行分析并表明反驳立场,以及在现行立法条件下不动产、无体物、违禁物等作为特殊的受贿对象的正确司法认定作了有益探究。第三部份是对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与刑法侵财型犯罪的对象的“财物”进行比较和思考。这是基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和侵财型犯罪的犯罪对象表述都是“财物”这样的前提,通过对刑法意义上“财物”概念、特征以及“财物”与金钱、利益、财产等相关联概念异同的分析,在明确侵财型犯罪中的“财物”含义的同时,也证明了其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所不同的内涵外延,从而,得出我国同一刑法典中“财物”这一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不科学性,也为我国从立法上应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完善做补强的论证。第四部份是本文的重点,是对我国受贿犯罪对象立法完善的建议。通过对《联合国反腐公约》有关打击贿赂犯罪规定的介绍,从立法与国际接轨及履行《联合国反腐公约》的法律义务角度,论证了我国在对贿赂范围的确定上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对我国长期争论的贿赂内容有“财物说”、“财产利益说”以及“利益说”的不同观点评析后,笔者对采取折中态度的“财产利益说”持肯定态度,并从贿赂犯罪本质、社会发展情势、法律用语统一等多角度论证了我国扩展贿赂内容的必要性。最后,笔者通过介绍性贿赂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学界对性贿赂应否入罪的争论,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现实必要性、处罚的可能性等方面实证了性贿赂应纳入我国受贿罪对象的思路和建议;同时,还对当今社会网络时代极有争议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的财产属性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虚拟财产具有贿赂物的属性且应纳入贿赂内容进行法律规制的观点,并理性分析了将虚拟财产纳入贿赂范围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为完善我国贿赂内容作了有益的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