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契约中代理问题存在性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危平,薛晨晖,舒浩[1](2022)在《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实施契约与代理成本的关系研究》文中提出通过对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契约条款适应社会责任目标而进行的规范和调整进行评估,并采用异质性随机前沿分析和LSDV法阐释基于契约的社会责任约束程度与基金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非市场利率追逐型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契约对社会责任主题的约束程度普遍高于市场利率追逐型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的契约条款设计方面。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契约得分与基金的代理成本呈正相关关系,尤其是非市场利率追逐型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表现得更加明显。因此",规则前置"的契约条款对社会责任主题的限制和约束增加了代理成本,契约作为一种硬约束手段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上作用有限。
虞琦楠[2](2019)在《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理财、投资门槛低、风险分散和收益稳定的优势,是中小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方式。自我国1991年设立第一支投资基金以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发展迅猛。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同时,基金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当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时不时曝出的基金市场黑幕事件不仅极大地打击了基金投资者的信心,引发了基金投资者信任危机,更是曝露出了投资基金市场的制度漏洞和潜在风险,更甚者可能会触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前述问题的出现,固然与我国基金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基金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信用缺失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有关,但基金行业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更是难辞其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无法相互制约和平衡、无法协调发挥作用。尤其是去年发生的阜兴系案件,更是曝露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监督上毫无作为,以致于无法及时获悉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同时,主管机关在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形下无法准确界定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从而有效防止基金投资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前述种种,均与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息息相关。因此,本文拟厘清我国基金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界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进而根据基金托管人的信义义务,并结合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性理论,研究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发掘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责任追究体系不健全的制度障碍和现实原因以期弥补我国现行基金法律制度的制度缺陷,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并促进基金托管人积极履行托管职责。这对在根源上改变我国基金行业的乱象并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综合运用理论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对投资基金进行类型划分,并结合不同类型基金的交易结构对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归纳出基金托管人所处的法律关系定性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是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其次,本文以法律关系为基础,梳理现有的关于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理论,结合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分析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各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比较各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优劣、探寻各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设计原因,进而评析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各类理论,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定性奠定基础,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得出了基金托管人所在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且基金托管人为特殊类型的共同受托人的结论。再次,虽然基金托管人是信托关系中特殊类型的共同受托人,但由于基金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信托法的特殊性,我们不能简单根据其共同受托人的身份得出基金托管人应当适用连带责任的结论,而需要结合投资基金的特殊性以及民事法律责任理论,对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形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得出基金托管人作为特殊的共同受托人需承担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且以承担分别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为例外的结论。以此为基础,本文从理论角度发现现实实践中的问题,探究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追究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困境,并结合基金立法的价值取向,针对已发现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思路。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的阐述,以及在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交易结构中,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并提出若要探究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首要前提便是分析基金托管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保管关系,从而为后文的理论分析指明方向。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关于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进行梳理和评析,并结合我国实际得出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在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学说方面,主要有共同受托人说、代理人说和保管人说,在比较法上,英国的基金托管人制度采取共同受托人说,日本法中的基金托管人制度与代理人说较为契合,德国法上的基金托管人仅承担保管人的职责。本文通过对前述三种学说进行评析,结合我国现有基金法律制度,以基金法律关系的信托属性为根本,界定了我国基金托管人是特殊的共同受托人,为第三部分中判断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基金托管人共同受托人说中存在共同受托人连带责任说和共同受托人分别责任说两种学说,由于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具有特殊性,若要准确判断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还需要结合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最终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得出了基金托管人以承担分别责任为原则、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为例外的结论。第四部分系本文将理论运用到实践的部分,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分析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追究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困境,如基金托管人行业整体立法的缺失和混乱、基金托管人的信义义务流于形式以及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针对前述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基金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即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明确基金托管人的信义义务以及完善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五部分为本文最后一部分,该部分对整个论文中的关键性问题和论点做了总结和提炼,是本文的结语部分。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基金托管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上,虽然本文的出发点是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而探究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民事责任并完善其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但对基金托管人的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有一定的限度。既要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基金托管人违法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要保护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基金管理人不当履职但基金托管人严格履行其托管职责时要求基金托管人越位承担基金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亦不得盲目加重基金托管人的负担,更不得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而加重基金托管人责任,进而戕害基金托管行业。
宣潇然[3](2019)在《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近些年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景象。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到了“全民理财”时代。起初,信托行业借助其投资限制较小、经营范围灵活的优势,首先获得了银行“青睐”,我国资管市场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出现得到了迅速的扩张。随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出现丰富了资管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类型,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同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以及“高收益承诺”成为了金融机构吸引投资者的“诱饵”。该时期,除私募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之外,确实鲜有资管产品违约事件发生。投资者开始尝到了资管产品的“甜头”——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导致我国资管市场从发展初期开始就存在诸多隐患: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在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普遍对于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导致投资者混淆资管产品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区别。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管理人几乎掌握了所有关键信息,投资者仅能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获取信息,对于管理人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管理人不尽职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资管产品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市场现行规范性文件大多以规范资管市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缺乏对于管理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当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司法救济是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资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性规章为主。由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资管市场中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各扫门前雪”,针对不同资管产品分别制定不同规则。但是司法裁判中,法院并没有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的义务。换言之,我国资管市场司法中判决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投资者司法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2017年开始,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系列资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资管业迎来了一轮强化监管的浪潮,对资管业务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要求增强,行业面临重塑。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到规范发展时期。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我国资管市场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资管行业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洗牌”。由此不难看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了我国资管市场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命题。但是由于我国资管产品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对于资管市场的调整面临着不小的难题。本文以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核心,围绕资管行业中投资者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线条,提出完善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本章通过梳理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总结我国资管产品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对于我国资管产品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特点及区别。随后分析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总结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一般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本质不同。第二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资管市场中的体现与结合,分辨资管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显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结合相关理论,明确我国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及方法。第三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资管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总结为“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金融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到资管行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风险匹配原则——金融机构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作以简单匹配,风险匹配原则并不能完全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质,有必要对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原则,并整合现行立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制度内容,科学制定产品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式。第四章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资管市场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作为弱势一方,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管理人行为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投资者投资风险较高。我国资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投资者对于管理人存在合理信赖,二者之间关系应当界定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构建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不但需要明确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而且需要明确其在资管市场的具体表现,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唯有明确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关系,对于管理人课以相应法定义务,才能起到规范管理人行为之目的,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五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本章通过对于资管市场司法救济现状及裁判规则进行检视,总结出我国资管市场现行法律规则位阶较低,大多体现为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困难。我国资管市场司法建设中首先应当明确金融规章在裁判中的效力,将金融规章作为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并充分应用商事思维,对于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六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对于资管市场进行统合立法已经成为了学界共识,英国、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的立法路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程度不断加深,我国金融立法中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构建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风险为后盾的立法理念,通过对比不同立法路径之优劣,选出我国立法最优路径。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证券法》,将资管产品纳入立法调整范围,这成为了资管市场统合立法最为现实的路径。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蒋志平[4](2016)在《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驱动与约束研究》文中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一直被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寄予厚望,希望通过机构投资者的超常规发展以达到降低证券市场波动、稳定市场的目的。然而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实践来看,我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身却具有较高的风险水平,证券投资基金的超常规发展还没有达到证券监管机构稳定金融市场的良好预期。由于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本质上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代理投资金融服务,基金经理具有的有限责任和委托代理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特征可能驱动基金经理在投资中倾向于选择高风险的资产,这种投资冒险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基金经理道德风险,还将推动金融资产价格对内在价值的系统性偏离,进而加剧整个金融市场的波动甚至进一步引发金融泡沫。对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功能,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委托代理关系,证券投资基金的经理人努力水平和基金产出的风险水平都是基金经理可以选择和调整的内生变量,基金经理可能背离其作为机构投资者代理投资的“风险管理”初衷,在投资实践中实施一定的投资冒险行为来实现自身补偿最大化的目的。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特殊背景,本文综合运用金融经济学、行为金融学、资产定价和风险管理等理论,采用规范的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基金经理的投资冒险行为进行研究。本文将基金经理选择的基金风险水平超越了基金所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水平这种投资行为界定为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分别研究了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评价、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所面临的驱动因素和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约束机制,并对如何防范与控制我国基金经理的投资冒险行为给出了相应对策建议。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评价。本文通过考察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产生的结果,基于基金经理自身和基金投资者角度对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进行评价。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2004-2012年36个季度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实证结果显示,我国基金经理的投资冒险行为总体上有损基金投资者福利,其行为更多体现出基金经理具有一定的“道德风险”而并非“信息优势”。进一步,本文将基金经理的冒险途径分为风险资产占比调整、系统性风险调整和特质风险调整三种方式,发现不同途径下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对基金经理回报和投资者福利的影响则有所不同,基金经理通过调整特质风险的冒险行为降低了基金经理的回报但却有利于提升基金投资者的福利,而基金经理通过系统风险调整的冒险行为增加了基金经理的回报却对基金投资者福利造成了损害。(二)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驱动。本文分别基于基金经理补偿契约和基金投资者风险偏好两种视角,研究了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发生的主要驱动因素。一方面,本文分别构建离散时间和连续时间下的基金经理最优风险选择模型,研究发现,在对称结构的基金经理补偿契约中,驱动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基金经理对自己所处形势的主观判断和基金经理自身的风险偏好。特别地,当基金经理认为自己所管理基金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可能性很小,自己在期末面临“损失”的可能性较大时,他们的投资冒险行为就会发生。而当经理人补偿契约从对称结构变为非对称结构时,如果基金经理具有递减的绝对风险厌恶(DARA)偏好,非对称补偿契约结构更可能导致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基金投资者资金流理性预期模型并结合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非平衡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本文对我国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态度研究后发现,我国基金投资者对以原始业绩波动率表征的基金总体风险并不在乎,甚至表现出一定的“风险追逐”偏好,投资者这种风险态度对我国基金经理的投资冒险行为构成一种隐性驱动。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种驱动主要针对基金经理的“适度冒险”行为,当基金经理表现出“过度冒险”行为时,投资者资金流-业绩之间的凸性会逐渐减小,来自基金投资者的冒险驱动作用会有弱化的趋势。(三)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约束。以“弱化基金经理道德风险行为驱动”为出发点,本文分别从基金投资者“用脚投票”市场约束和基金自购制度约束这两个方面考察了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约束机制。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约束主要从投资者资金流的结构特征考察,期望发现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用脚投票”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制度约束层面,则以基金自购为例,检验基金自购制度的引入与实践,是否真正有利于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之间建立较好的风险分担机制。研究结论显示,我国基金投资者“用脚投票”方式实现对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市场约束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以基金自购为代表的制度性约束则体现出较好的约束效果。
李学峰,张舰,田元泉,李佳明[5](2011)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隐性激励——测度、机制与契约优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探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隐性激励问题。首先从基金管理费的名义契约推导出实际契约,并从理论上证明了基金持有人的惯性行为会对实际契约产生影响。在接下来的实证检验中,通过对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实际契约的比较研究,实现了对隐性激励程度的度量,并揭示了我国基金行业中"历史业绩——持有人行为——基金规模——管理人收入"的隐性激励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将可测度的隐性激励显性化到基金薪酬契约之中,从基金与持有人互动的视角来优化薪酬契约。
王众[6](2011)在《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文中指出无论是信托的起源或是信托的现代发展,信托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当下,在商事领域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托合约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相比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落于下风,偏偏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又有赖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决定了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明强实弱”的地位。由于我国坚持的“一物一权”原则和英美信托法所固有的“双重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特点。无法否认的是,受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传统阙如、受益人投资风险意识欠缺、事后救济机制落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践中损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打击了信托投资人的信心,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为此,本论文拓开以往通过对受托人的规制来实现受益人保护的间接研究模式,直接以受益人保护为视角,从信托基本原理出发,明晰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投资人身份”的特点,将信托受益人保护方式分为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直接保护途径和间接保护途径,综合受托人责任、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项法律机制,最终提出构建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该部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独特法律构造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信托的衡平法起源进行追溯,论证了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特别贡献,明晰了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最终得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结论。第二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该部分首先通过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拓展至商事领域的发展历程,探究了信托制度功能嬗变的根源,并对商事领域中信托运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基于我国学界对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商业信托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含混不清的状况,厘清了我国商事领域中的信托相关概念;再次对商事领域中委托人“投资人”身份让渡的事实进行探讨,论证了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最后,阐述了信托受益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商事领域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指出我国信托业投资者保护缺乏的特点,并最终得出受益人权益实现被动性的结论。第三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考量了现代信托利益衡平机制的法学本质,将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保护的途径分为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其次,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规范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信托关系中的“信任”因素,并将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进行阐述。第四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本章选取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视角探讨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问题。首先,具体探讨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指出实践中信托合同是受益人保护的基础性文件,并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其次,对受托人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老鼠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督问题等不同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中的受益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商事运作中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受益人所面临的商事风险,指出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其次阐述了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最后,从“破产隔离”角度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分析了破产隔离制度对受益人保护的效果,并对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六章“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指出我国监督制度的多元结构,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并从对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考察中提出对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探讨,考察了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对策措施。
潘从文[7](2010)在《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研究》文中提出私募股权资本是指那些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获得价值增值后,通过上市或转让的方式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投资盈利的资本。私募股权资本以对被投资企业提供合理价值判断及经常性的增值服务为本质,具有投资的长期性、非流动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管理服务性、投资的高风险性和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私募股权资本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子系统,它对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就业、促进产业重组和技术升级有重要作用,因此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在近年来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美国是世界上私募股权资本市场最活跃、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私募股权的高度发展,除了得益于宏观层面上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之外,微观层面上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也是重要原因。美国政府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这是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也成为世界各国学习、模仿和应用的典范。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规模不断扩大。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之后,有限合伙制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但其治理机制中存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压制了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产生合作“租值消散”的问题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针对上述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存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造成合作“租值消散”的问题,以“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研究”为题,在深入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特性的基础上,揭示人力资本在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中的核心作用,以及私募股权基金不同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与基金投资人特性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探寻有限合伙制在我国产生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造成合作“租值消散”问题的根源,并为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建立“三位一体”治理体系,达到促进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的目的。全文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进行理论假设,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即第一章,论述私募股权资本的性质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即第二章,在对企业治理基本理论进行综述,分析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全球主要经济体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及基金组织形式发展现状,论述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机制和政策支持并得出启示;第四部分即第三章,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现状,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的成长环境进行分析,提出强化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途径与方法体系;第五部分包括第四、五、六章,分别从政府、社群和市场三个方面,对加强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途径与方法体系进行论述;第六部分即第七章,对全文分析进行总结。0章,导言。主要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工具和方法、基本思路、逻辑结构和本文的创新之处等,指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结合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成长环境,提出本文的研究主题。1章,私募股权资本的经济学分析。本章先对国内外关于私募股权资本和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理论进行回顾,指出国内外关于私募股权资本和基金的研究局限,揭示研究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认为,私募股权资本是专门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并为投资对象提供增值服务,待时机成熟时通过上市或并购的方式将股权出售获得投资收益的资本。私募股权资本具有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收益率高等特点,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和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虽然对私募股权资本的性质、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机制与治理效果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但是未能深刻揭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资本价值增值中的关键作用,未能揭示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参与者要素禀赋与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也就难以对在转轨时期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事实上,私募股权资本的性质体现在融资方面,就是企业家根据所拥有项目的发展需要以及市场对项目的估值高低,决定让渡多大比例股份给外部投资者;体现在投资方面,就是投资者在收集和整理项目一般信息和意外信息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估值,并从企业家手里获得部分股权,还对被投资项目提供持续的增值服务。资本要素拥有者为企业家拥有的项目提供资本要素;人力资本要素拥有者为企业家拥有的项目提供价值评估和增值服务的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参与者根据自己拥有的要素禀赋,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入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如果市场参与者同时拥有资本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则它们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拥有资本要素但缺乏人力资本管理要素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资本要素,采取消极的投资策略;拥有人力资本要素但缺乏资本要素的市场参与者,则提供人力资本要素。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同时拥有资本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的市场参与者倾向于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基金组织形式;而只拥有资本要素或人力资本要素的市场参与者,倾向于采取有限合伙的基金组织形式,前者是有限合伙人,后者是普通合伙人。2章,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分析。企业治理是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是企业投资人与企业经理人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投资人如何加强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从而减少和避免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企业治理的最主要途径有市场治理和内部契约治理。市场治理是通过股票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加强对经理人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内部契约治理是解决市场治理所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和企业内部投资人和经理人的约定来达到治理的目的。然而,企业内部契约治理也存在边界问题,社群组织对加强企业治理有重要作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是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对经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监督和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以其对普通合伙人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的微观组织形式,在促进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全球主要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中,美国是私募股权资本的发源地,也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最发达的国家,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是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发达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持续的有限合伙制制度创新、美国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宽松的税收制度、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美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是美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得以顺利发展的主要原因。3章,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分析。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近年来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在组织形式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公司制为主。尽管在我国《合伙企业法》通过修订并引入有限合伙制度之后,有限合伙制成为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但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出现了治理机制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造成合作“租值消散”的现象,即基金投资人或多或少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模糊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界限,压抑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制仍然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组织形式,这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机制方面存在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造成合作“租值消散”问题,转轨时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私募股权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不成熟有关。因此,从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政府制度建设和发挥合伙人社群作用三个方面加强对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是促进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4章,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治理与基金管理人选择。企业的市场治理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并购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在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中,由于私募股权资本的非流动性,通过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治理难以实现。经理人市场治理分事前的经理人市场治理和事后的经理人市场的流动治理。由于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资产的非流动性,事后解聘基金管理人会使投资人付出很高的成本。因此,事前治理成为基金治理的优先选择。发达国家和地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选择以普通合伙人创造的业绩记录为依据,而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处于“新兴+转轨”发展阶段,普通合伙人缺乏经营记录,因此通过优秀普通合伙人应该具备的知识和经验指标来选择更为现实。本文通过对清科集团评选的2008年我国创业投资优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的知识和经验特征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优秀基金管理人具有学历高,从业经验丰富,社会关系网络丰富,拥有海外背景和上市经验等重要特征。5章,有限合伙制基金政府治理与契约设计。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特征,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保障。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建设应包括出台与《合伙企业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允许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进入私募股权资本市场,鼓励个人资本进入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等方面。同时,本文在分析我国转轨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以及经典私募股权基金契约自身局限的基础上,认为从优化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契约结构、加强普通合伙人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建立适应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契约治理框架非常必要。6章,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社群治理。社群治理是社群组织利用社群成员之间的交易密集和信息充分的特征,以及社群成员之间道德、情感、信任等因素,促进社群成员自我检查和相互监督,达到共同遵守社群规范的目的。由于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且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易不受政府监管,社群治理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重要方式。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社群治理需要成立统一的合伙人社群组织、建立普通合伙人行为规范以及加强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等。同时,由于有限合伙制强化了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加强社群治理的重要方面。信息披露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觉性信息披露,前者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而后者则以欧洲或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为指导。国际主要私募股权资本市场通过强化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7章,结论。私募股权资本是资本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的结合体,人力资本要素是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增值的源泉。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资本理想的组织形式,与公司制基金相比,它具有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优势。我国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公司制为重要的组织形式,这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中产生合作“租值消散”的问题,以及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结构和我国转轨时期制度和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在转轨时期,通过构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体系,即从加强对基金的市场治理和选择普通合伙人,加强政府制度治理,加强自律组织的群体治理和基金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改善有限合伙制发展条件,是加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本文的创新与价值在于,通过对企业家股权融资性质的分析,揭示基金管理人拥有人力资本在私募股权资本中的核心作用,并得出市场参与者要素禀赋决定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的结论。同时,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启示,对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和微观组织形式发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所在的经济、制度及社会环境,提出从市场治理,政府制度治理和社群治理三个维度加强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这是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对政府部门、合伙人自律组织、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的研究局限在于,因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缺少相应的统计数据,难以对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特征和基金治理机制进行定量分析,降低了本文分析过程与所得结论的严密性,也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方向。
毛黎明[8](2010)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效率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经济环境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过程是超常规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无论从基金的内部治理,还是从外部治理的形式来看,整个行业矛盾重重。如何解决基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提高基金市场绩效,成为我国证券基金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于针对我国基金治理中的不足及导致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失范等问题进行研究,为科学正确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制度安排提供系统的全面的理论依据,为健康快速的发展我国基金行业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本文以公司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为基础,利用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工具,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和相应数据,重点对我国基金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效率以及基金治理效率的持续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的介绍了与论文工作相关的若干理论和文献,在梳理和归纳了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重了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效率的分析,提出了基金治理效率为组织内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合作效率的提高,并对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博弈理论进行了初步的介绍。(2)对理论界最有影响的基金代理问题的三个原因和代理冲突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实际工作中基金代理冲突的识别方法。运用多重目标下基金持有人的代理模型、基金持有人不合作模型和基金持有人一致行动模型对证券投资基金中最基本的两种代理冲突进行了模型分析。(3)从经济学和统计学角度分析基金治理效率和基金效益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分别阐述了基金治理业绩和治理风险评价指标的演化。在此基础上,综合已有的基金治理效率相关研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特点,对基金收益和基金风险指标分别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采用一些能合理反应目前市场条件的方法,设计了能综合反映收益和风险的较全面、准确的基金治理效率评价体系。(4)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架构和基金激励机制具体分析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缺陷,针对问题,结合我国具体基金市场经济环境,提出加强基金管理人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优化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议。同时,对基金外部治理约束机制研究进行综述,利用博弈理论分析外部治理机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及其原因,分析外部治理中政府监管的作用、类型、问题,会计信息及其披露对基金业绩和基金市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5)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基金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与基金绩效实证的研究假设,然后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结果显示,独立董事对基金的绩效确实具有正向的积极作用,而且有投资背景和从业经历的独立董事的正面作用更明显;基金前十大持有人中机构投资者有基金比例的集中对基金净资产费用率的控制具有正向的作用;中国资本市场上会计盈余具有信息量,基金外部控制力越强,会计盈余信息量越少;反之,其他的力量越大,会计盈余信息量越多。(6)政府监管和外部审计的力度与基金绩效成较显着的正相关性。在对基金绩效的持续性实证中,采用未经风险调整的超额业绩和经过风险调整的詹森指数两种方法进行截面回归。结果显示,基金评价期的超额业绩与相临近的排名期的超额业绩往往有反转性;短期内基金效率有很大的起伏和不稳定性,与之相比,中长期内绩效有一定的重复性,显着性也不明显,所以基金效率持续性整体不强,无论基金历史时间长短都无法进行有效的预测。
张军松[9](2010)在《我国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可以稳定证券市场,传播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从封闭式基金开始发展的,在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封闭式基金在资产规模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2000年、2001年证券投资基金业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改变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轨迹,从2001年开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重心从封闭式基金转移到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的数量、净资产总额、市场份额呈现下降趋势,封闭式基金不断被“边缘化”,甚至有消失的危险。同时,在很多的投资者以及部分研究人员的观念中,封闭式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存在缺陷,运作绩效相对较低。本文希望通过实证研究,对封闭式基金绩效进行客观地、全面地、科学地评价,从而对封闭式基金这种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形成准确的认识,并且从封闭式基金的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角度对我国封闭式基金的绩效表现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从绝对收益率和风险调整收益、证券选择能力和市场时机选择能力、业绩的持续性对封闭式基金绩效进行分阶段对比研究。在绝对收益率方面,封闭式基金表现出显着的阶段性的特点,封闭式基金的绝对收益率和证券市场状况有很高的相关性。在各个考察期内,封闭式基金之间的绝对收益率存在较大大的差异。封闭式基金的绝对收益率明显高于市场基准,而且投资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低于市场基准。同时,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绝对收益率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别。在用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和下跌风险超额收益比、詹森阿尔法表示的风险调整收益方面,封闭式基金内部也出现了很大的分化,封闭式基金的表现大相径庭。封闭式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和开放式基金没有明显的区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高于市场基准。从封闭式基金的绝对收益率和风险调整收益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封闭式基金表现出专家理财的特点,证券投资基金采取封闭式或者开放式对其绝对收益率和风险调整收益的影响不大,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能力对封闭式基金的绝对收益率和风险调整收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封闭式基金表现出一定的证券选择能力,但是并不显着。封闭式基金的证券选择能力也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在证券市场处于上升阶段时表现较好,而在证券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表现较差。各只封闭式基金表现出的证券选择能力出现了分化,但是封闭式基金的证券选择能力和开放式基金没有表现出差别。封闭式基金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也表现出阶段性特点,总体上表现出一定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封闭式基金表现出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优于开放式基金。在业绩的持续性方面,封闭式基金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没有表现出显着的业绩持续性。同样,开放式基金在短期和长期也都没有表现出业绩的持续性。封闭式基金的本质是一种投资组织,基金绩效是这种投资组织运作的结果。封闭式基金作为证券投资组织,它的投资行为必然会受到一系列的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这些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也必然对封闭式基金的绩效产生影响,因此本文还从封闭式基金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角度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形成进行了剖析。本文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行为、其他投资者行为、基金评级机构的发展这四个方面对影响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外部因素进行了研究。在发展早期,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上市公司质量低、规模小、流通股所占的比例低、市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对封闭式基金的绩效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述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的特点,政府对证券市场和封闭式基金的扶持,对证券市场和封闭式基金的发展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对证券市场和封闭式基金功能定位的偏差,以及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越位”和“缺位”并存,对封闭式基金的绩效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发展早期,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投资知识和技能,投资心理也不稳定,常常表现为“追涨杀跌”。这种以噪声交易者为主体的证券市场,对封闭式基金这种理性投资者的绩效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随着监管当局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力量已经超过了个人投资者,这为封闭式基金绩效的提高创造了条件。基金评级机构拥有专业的基金评级人才、专门的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提高了基金评级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基金评级机构的独立第三方地位,也提高基金评级报告的可信度,所以基金评级机构是封闭式基金声誉机制形成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基金评级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市场影响力弱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我国的封闭式基金是建立在信托原则之上,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效用函数不完全一致,代理人在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在机制上进行设计和安排,提高基金持有人的效用。根据时间发生在签约之前还是以后,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由于在签约之前,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主要通过信号机制、筛选机制、声誉机制、保证机制来增加额外的信息供给,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基金契约效率。道德风险是在签约以后,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效用函数不一致,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利益。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基金管理人不愿意实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也对基金绩效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解决道德风险关键是从监督机制、威慑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封闭式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在监督机制创新方面,可以通过成立公司型封闭式基金、成立受托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在威慑机制创新方面,可以赋予基金持有人“封转开”的权力,以及由基金托管人召集进行集体诉讼。在激励机制创新方面,可以采取根据业绩逐年确定管理费费率以及固定费率加业绩提成的管理费提取方法,实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激励相容。
刘秋华[10](2009)在《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文中提出基金契约是基金发起人,或者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依法律规定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订立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用的契约。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基金契约是基金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基金中的根本大法,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基金业有了巨大发展,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道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支柱。面对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基金和我国基金业蓬勃发展的态势,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直接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契约安排,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目前由于我国信托业不太发达,对作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核心的基金契约的定性没有明确,因此本文拟从基金契约的角度着手,结合国外的理论和实践,以我国近年来颁布的规范基金问题的几部法律文件为依托,论述基金契约的基础、基金契约的性质、基金契约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国外部分国家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分析我国基金契约的现状和缺陷,对基金契约进行规范和发展,以填补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本文共分四个部分:(1)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相关问题探讨;(2)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基础;(3)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制度;(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第一部分从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基础知识层面出发,在阐述证券投资基金含义的基础上引出基金契约的概念,结合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支撑及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产生背景。第二部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基础,本部分详述了基金契约的信托法原理,在此基础上分析基金契约性质,并阐述了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的关系问题。第三部分从制度的层面出发,结合理论与实践,阐述了基金契约当事人、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运用对比分析法,分析各国不同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引出我国在基金契约构造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有关基金契约的法律规定,分析基金契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二、基金契约中代理问题存在性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基金契约中代理问题存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实施契约与代理成本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 |
(二)基金契约的社会责任约束条款 |
(三)基金契约得分(Contractscore) |
(四)模型设计 |
1. 异质性随机前沿价值模型 |
2. 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契约得分 |
(二)MRS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与NMRS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财务绩效比较 |
(三)异质性随机前沿分析结果(2) |
1. 模型估计结果 |
2. 代理效率的估计 |
3. 价值偏离与代理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4. 进一步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
(2)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概述 |
第一节 投资基金的类型化 |
第二节 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交易结构 |
第三节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 |
第二章 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关于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各类学说 |
一、共同受托人说 |
二、代理人说 |
三、保管人说 |
第二节 关于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各类学说的评析 |
一、对共同受托人说的评析 |
二、对代理人说的评析 |
三、对保管人说的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
一、我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析 |
二、我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分析 |
三、我国基金托管人是特殊的共同受托人 |
第三章 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共同受托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一、共同受托人连带责任说 |
二、共同受托人分别责任说 |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理论 |
一、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形态 |
第三节 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 |
第四章 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困境和出路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定下追究基金托管人民事责任的困境 |
一、基金托管人行业整体立法的缺失和混乱 |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义义务流于形式 |
三、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
二、基金财产安全和运行效率的统一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
二、明确基金托管人的信义义务 |
三、完善基金托管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一、域外集合投资类产品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资管市场的发展脉络梳理 |
三、我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规范内涵 |
二、资管市场中委托-代理问题对投资者保护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资管市场的体现与运用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管理人行为的约束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要义 |
第三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 |
第一节 完善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资管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 |
二、投资者的有限理性 |
三、金融市场的复杂性 |
四、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 |
五、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失灵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在要求 |
一、“了解产品”——资管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揭示 |
二、“了解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三、“匹配推介”——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反思 |
一、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检视 |
二、资管产品风险评级失准与风险揭示不充分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偏离本质 |
第四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建议 |
二、完善资管市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 |
第一节 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 |
一、管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尽职管理义务 |
二、管理人利益冲突行为 |
第二节 信义义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 |
一、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资管产品信托本质地辨明 |
三、信义义务——“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及法定化路径 |
一、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性 |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 |
三、信义义务法定化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资管市场管理人信义义务法定化的具体内容 |
一、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二、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 |
第一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现状检视与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二、投资者司法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资管新规为例 |
三、我国现行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
二、对于管理人积极管理义务的忽视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困难 |
第三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法规行为效力 |
二、将金融规章作为商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 |
三、商事思维在投资者司法保护中的运用 |
四、资管市场司法纠纷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
二、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 |
三、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后盾 |
第二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资管市场立法的反思 |
三、构建我国资管市场横向统合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处理好资管市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
二、处理好立法统一化与差异化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驱动与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界定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结构 |
1.4.3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代理投资一般理论 |
2.2 证券投资基金激励 |
2.2.1 基金经理投资行为 |
2.2.2 基金经理激励模式 |
2.3 证券投资基金约束 |
2.3.1 基金不当行为 |
2.3.2 基金风险选择行为 |
2.3.3 基金约束与治理 |
2.4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评价研究 |
3.1 引言 |
3.2 基金经理投资冒险的主要途径 |
3.2.1 风险资产占比调整 |
3.2.2 系统风险调整 |
3.2.3 特质风险调整 |
3.3 数据、变量与模型 |
3.4 冒险行为对基金经理回报的影响 |
3.4.1 基金风险水平与投资者资金流 |
3.4.2 不同冒险途径对投资者资金流的影响 |
3.5 冒险行为对基金投资者福利的影响 |
3.5.1 冒险行为对基金后期业绩的影响 |
3.5.2 不同冒险途径对基金后期业绩的影响 |
3.6 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驱动研究 |
4.1 引言 |
4.2 影响基金风险水平的主要因素 |
4.3 基于经理人补偿契约视角的冒险行为驱动 |
4.3.1 经理人补偿契约强度 |
4.3.2 经理人补偿契约结构 |
4.3.3 经理人补偿契约与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 |
4.4 基于投资者风险偏好视角的冒险行为驱动 |
4.4.1 投资者资金流理性预期模型 |
4.4.2 投资者风险态度的实证检验 |
4.4.3 投资者风险偏好与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约束研究 |
5.1 引言 |
5.2 投资者市场约束的效果检验 |
5.2.1 基金风险的投资者约束效应测度 |
5.2.2 资金流-业绩(FPR)关系的实证检验 |
5.3 基金自购制度约束的效果检验 |
5.3.1 基金自购制度 |
5.3.2 约束效果检验 |
5.3.3 约束效果讨论 |
5.4 其它约束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主要结论 |
6.1.2 对策建议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6)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基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考察 |
第一节 信托概述及信托法律构造 |
一、纷繁的信托概念:义务、关系、合同抑或是行为? |
二、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 |
第二节 信托肇始:从USE制度到TRUST制度 |
一、财产私有制前提下的四种信托起源说 |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Use制度的流行 |
三、衡平法院的努力——Trust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衡平法的特别贡献:信托的特性 |
一、信托的特性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受益人核心地位的确立 |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资格 |
二、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 |
第一节 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
一、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转移财产”至“管理财产” |
二、现代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 |
三、商事化运作的信托类型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信托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二、与“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三、营业信托的判断依据 |
四、我国通常语境下的商事信托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一、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的特点 |
二、商事领域信托委托人“投资人”身份的让渡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弱势”地位 |
第四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扩张和限制 |
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
二、受益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争议 |
三、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扩张 |
四、投资者保护的缺乏与信托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信托的利益衡平机制 |
一、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衡平 |
二、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国受托人的投资责任 |
二、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三、日本对营业信托的规范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
一、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任”解读 |
二、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信赖义务 |
三、信赖义务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 |
第一节 信托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信托投资机构与信托公司 |
二、关于信托公司侵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实例分析 |
三、信托合同和受益人保护 |
四、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受益人保护 |
五、信托公司受益人优先的最终取向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比较及选择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监督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一节 信托受益人面临的商事风险 |
一、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 |
二、信托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种类 |
三、信托受益人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二、商事信托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以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为中心 |
三、针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信息披露程序 |
四、我国信托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破产隔离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 |
二、破产隔离对受益人的保护及其效果 |
三、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的最终定位 |
一、我国信托功能从“背离”至“回归”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身份”的确立 |
第二节 以受益人保护为中心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 |
一、对信托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多元结构 |
二、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信托监管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受托人义务的违反是受益人权利救济的前提 |
二、信托责任与受益人权利救济 |
三、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及其思考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 |
一、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二、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通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导言 |
0.1 选题的意义 |
0.2 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安排 |
0.2.1 研究方法 |
0.2.2 全文的逻辑与结构 |
0.3 论文创新 |
0.4 论文价值 |
0.5 论文局限与研究方向 |
1 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学分析 |
1.1 私募股权资本市场 |
1.1.1 私募股权资本及其分类 |
1.1.2 私募股权资本的特点 |
1.1.3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 |
1.1.4 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功能与影响因素 |
1.2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理论研究的回顾与述评 |
1.2.1 国外学者关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研究 |
1.2.2 国内学者关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研究 |
1.2.3 国内外学者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研究述评 |
1.3 本文对私募股权资本性质的深化研究 |
1.3.1 分析框架与相关文献回顾 |
1.3.2 构建理论模型 |
1.3.3 对企业家问题的扩展分析 |
1.3.4 私募股权资本性质的基本结论 |
1.4 私募股权资本的性质与组织治理 |
1.4.1 关于资本雇佣劳动的思考 |
1.4.2 私募股权基金中的资本与劳动 |
1.4.3 基金投资人的管理能力与基金组织 |
1.5 小结 |
2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分析 |
2.1 关于企业治理理论的一个综述 |
2.1.1 信息理论与企业治理 |
2.1.2 契约理论与企业治理 |
2.1.3 社群与企业治理 |
2.1.4 制度的相互关系 |
2.2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契约治理 |
2.2.1 有限合伙制含义与本质 |
2.2.2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 |
2.2.3 基金契约的基本结构 |
2.2.4 对普通合伙人约束机制 |
2.2.5 对普通合伙人激励机制 |
2.2.6 决策监督机制 |
2.3 美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及启示 |
2.3.1 全球募股权基金典型组织形式 |
2.3.2 美国私募股权市场与基金治理 |
2.3.3 美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启示 |
2.4 小结 |
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历史与现状 |
3.1 我国私募股权市场与基金组织形式变迁 |
3.1.1 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历史 |
3.1.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形式 |
3.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结构分析 |
3.1.4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结构与基金治理模式 |
3.2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与治理 |
3.2.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
3.2.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与治理机制统计分析 |
3.2.3 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 |
3.3 构建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体系 |
3.3.1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治理 |
3.3.2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建设与契约治理 |
3.3.3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社群治理 |
3.4 小结 |
4.有限合伙基金市场治理与基金管理人选择 |
4.1 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 |
4.1.1 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核心作用 |
4.1.2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业务 |
4.1.3 基金管理人的来源 |
4.2 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
4.2.1 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绩效评价与选择标准 |
4.2.2 经营绩效评价和普通合伙人选择依据标准的缺陷 |
4.2.3 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促进合作 |
4.3 我国优秀基金管理人特征分析与选择 |
4.3.1 我国优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特征假设 |
4.3.2 对我国优秀基金管理人特征统计分析 |
4.3.3 我国优秀基金管理人特征的一个案例分析 |
4.4 小结 |
5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制度与契约治理 |
5.1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制度环境建设 |
5.1.1 我国有限合伙制的信任机制与信托责任原则 |
5.1.2 建立与有限合伙基金配套的法律体系 |
5.1.3 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制 |
5.1.4 明确有限合伙人的税收优惠 |
5.2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契约设计 |
5.2.1 有限合伙人面临的代理风险 |
5.2.2 有限合伙契约的影响因素 |
5.2.3 我国有限合伙契约环境 |
5.2.4 经典有限合伙契约的局限 |
5.2.5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契约的基本原则 |
5.3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契约设计 |
5.3.1 基金契约基本结构 |
5.3.2 基金契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5.3.3 基金契约的监督机制设计 |
5.4 小结 |
6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社群治理 |
6.1 社群与社会关系 |
6.1.1 社群、国家与市场 |
6.1.2 社群的基本分类 |
6.1.3 社群与交易效率 |
6.2 社群治理与社群 |
6.2.1 社群治理的假设 |
6.2.2 社群治理的逻辑 |
6.2.3 社群治理的表现形式 |
6.2.4 社群治理的方法 |
6.3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社群治理 |
6.3.1 合伙人的社群性质 |
6.3.2 社群对私募股权限合伙基金治理的补充作用 |
6.3.3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社群治理 |
6.4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社群治理与信息披露 |
6.4.1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信息不对称问题 |
6.4.2 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
6.4.3 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 |
6.4.4 加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政策引导 |
6.5 小结 |
7 论文结论 |
7.1 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与组织形式的关系 |
7.2 有限合伙制应用环境 |
7.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与治理 |
7.4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治理 |
7.5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政府治理与制度建设 |
7.6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社群治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效率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证券投资基金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研究现状的评析 |
1.3 研究的内容及逻辑结构 |
1.3.1 研究的方法 |
1.3.2 研究的内容及框架 |
1.3.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沿革 |
2.1.2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内涵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 |
2.2 公司治理理论 |
2.2.1 公司治理概念的界定 |
2.2.2 公司治理路径的实现 |
2.2.3 公司治理的本质 |
2.3 信息经济学与博弈理论 |
2.3.1 博弈论的历史演进 |
2.3.2 博弈论的主要观点 |
2.3.3 博弈论的发展方向与趋势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证券投资基金代理冲突分析 |
3.1 代理问题的由来和代理冲突的类型 |
3.1.1 代理问题的由来 |
3.1.2 代理冲突的类型 |
3.2 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问题的识别 |
3.2.1 签约前的逆向选择问题 |
3.2.2 签约后的道德风险问题 |
3.3 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代理冲突分析 |
3.3.1 多重目标下基金持有人的代理模型分析 |
3.3.2 基金持有人一致行动模型分析 |
3.3.3 基金持有人不合作模型分析 |
3.4 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代理冲突分析 |
3.4.1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 |
3.4.2 基金投资者—管理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代理冲突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效率界定及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4.1 效率与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效率 |
4.1.1 效率相关理论综述 |
4.1.2 效率与效益区别 |
4.1.3 基金治理效率理论及其界定 |
4.2 投资基金投资效率的界定 |
4.2.1 收益率计算的演进 |
4.2.2 风险评价方法的发展 |
4.3 投资基金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设计 |
4.3.1 投资收益指标分析 |
4.3.2 投资风险指标分析 |
4.3.3 基于风险的投资业绩指标设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 |
5.1 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内涵 |
5.2 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缺陷分析 |
5.2.1 基金治理架构本身问题分析 |
5.2.2 基金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5.3 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 |
5.3.1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管理 |
5.3.2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5.3.3 改善基金激励体制的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证券投资基金外部治理机制与治理效率 |
6.1 基金外部治理机制的概述 |
6.1.1 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 |
6.1.2 基金外部治理机制的内容和分类 |
6.2 基金外部约束机制的分析 |
6.2.1 基金管理人市场的外部约束机制分析 |
6.2.2 基金经理市场的外部约束机制分析 |
6.3 基金外部治理机制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
6.3.1 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 |
6.3.2 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
6.4 基金外部治理中的政府监管机制分析 |
6.4.1 政府监管在外部治理机制中的必要性分析 |
6.4.2 基金外部治理中的政府监管类型分析 |
6.4.3 我国对基金的政府监管及改进分析 |
6.5 会计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关系分析 |
6.5.1 会计盈余的信息量的分析 |
6.5.2 会计信息作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分析 |
6.5.3 会计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效率的实证分析 |
7.1 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的实证 |
7.1.1 研究假设 |
7.1.2 研究数据 |
7.1.3 研究变量说明 |
7.1.4 模型设计 |
7.1.5 研究结果 |
7.2 基金外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实证 |
7.2.1 研究假设与模型 |
7.2.2 研究的变量与说明 |
7.2.3 回归的结果与讨论 |
7.2.4 敏感性分析 |
7.3 基金治理效率的持续性 |
7.3.1 相关文献的回顾 |
7.3.2 样本来源 |
7.3.3 基金效率持续性评价模型 |
7.3.4 结果及讨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8.3 相关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9)我国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和意义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框架 |
1.4 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2. 文献回顾和评价 |
2.1 投资理论的发展 |
2.1.1 技术分析理论 |
2.1.2 价值投资理论 |
2.1.3 现代经典投资理论 |
2.1.4 行为金融理论 |
2.1.5 投资理论发展分析 |
2.2 券投资基金整体绩效评价 |
2.2.1 基金收益的衡量 |
2.2.2 三大经典风险调整收益衡量方法 |
2.2.3 多因素绩效评价理论模型 |
2.2.4 基金的业绩分解 |
2.2.5 基金整体业绩的实证研究 |
2.3 基金的证券选择能力和市场选择能力评估 |
2.3.1 基金的证券选择能力和市场时机选择能力的评估理论 |
2.3.2 基金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和证券选择能力的实证研究评述 |
2.4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持续性研究 |
2.4.1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持续性评估模型 |
2.4.2 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持续性实证研究 |
2.5 本章小结 |
3.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
3.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分类 |
3.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的理解 |
3.1.2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
3.2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 |
3.2.1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宏观意义 |
3.2.2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微观意义 |
3.3 海外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
3.3.1 海外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概况 |
3.3.2 海外封闭式基金发展概况 |
3.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
3.4.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轨迹 |
3.4.2 我国封闭式基金发展概况 |
3.5 本章小结 |
4. 实证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与市场基准的选取 |
4.1 研究对象的选取 |
4.1.1 封闭式基金样本的选取 |
4.1.2 开放式基金的样本选择 |
4.1.3 基金计算期间的选择 |
4.2 数据的来源 |
4.3 市场基准的选取 |
4.4 本章小结 |
5. 封闭式基金经营业绩研究 |
5.1 封闭式基金绝对收益率研究 |
5.1.1 基金绝对收益率的计算模型 |
5.1.2 封闭式基金各时期的绝对收益率对比 |
5.1.3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绝对收益率对比 |
5.2 封闭式基金风险调整收益研究 |
5.2.1 风险调整收益评价模型 |
5.2.2 封闭式基金各时期风险调整收益研究 |
5.2.3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风险调整收益对比 |
5.3 封闭式基金基于詹森阿尔法的业绩 |
5.3.1 模型的选择 |
5.3.2 封闭式基金各时期詹森阿尔法对比 |
5.3.3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詹森阿尔法对比 |
5.4 基金收益与基金管理人相关性研究 |
5.5 本章小结 |
6. 封闭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和市场时机选择能力研究 |
6.1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和市场时机选择检验模型 |
6.1.1 T-M模型 |
6.1.2 H-M模型 |
6.2 封闭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实证检验结果 |
6.2.1 各市场阶段封闭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 |
6.2.2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对比 |
6.3 封闭式基金市场时机选择能力研究 |
6.3.1 各市场阶段封闭式基金市场时机选择能力 |
6.3.2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对比 |
6.4 本章小结 |
7. 封闭式基金业绩持续性研究 |
7.1 基金业绩持续性检验方法 |
7.1.1 双向列表法 |
7.1.2 回归检验法 |
7.2 检验样本和检验期的确定 |
7.3 封闭式基金业绩持续性检验双向列表法检验 |
7.3.1 基于绝对收益率进行双向列表检验 |
7.3.2 基于詹森阿尔法进行双向列表检验 |
7.4 封闭式基金业绩持续性回归检验 |
7.4.1 以半年为间隔时间,封闭式基金业绩持续性回归检验 |
7.4.2 以一年为间隔时间,封闭式基金业绩持续性回归检验 |
7.5 封闭式基金绩效总结 |
7.6 本章小结 |
8. 影响我国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外部因素研究 |
8.1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8.1.1 我国封闭式基金收益率与证券市场收益率相关性研究 |
8.1.2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8.1.3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8.2 政府行为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8.2.1 政府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8.2.2 政府行为对封闭式基金的直接影响 |
8.3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行为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8.3.1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行为特点 |
8.3.2 其他投资者行为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8.4 我国基金评级机构的发展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8.4.1 我国基金评级机构的发展 |
8.4.2 基金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封闭式基金的影响 |
8.5 我国封闭式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优化 |
8.5.1 政府在封闭式基金发展中功能的优化 |
8.5.2 大力发展基金评级机构,培育证券投资基金声誉机制 |
8.5.3 大力发展我国基金发起人市场、基金管理人市场、基金经理市场 |
8.6 本章小结 |
9. 影响我国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内部治理因素研究 |
9.1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理论上的优点和缺点 |
9.1.1 开放式基金的优点和缺点分析 |
9.1.2 封闭式基金的优点和缺点 |
9.1.3 我国适度发展封闭式基金必要性分析 |
9.2 契约型基金的经济学基础 |
9.2.1 契约型基金的信托原理 |
9.2.2 契约型基金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
9.3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机制设计 |
9.3.1 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机制设计 |
9.3.2 道德风险问题解决的机制设计 |
9.4 我国封闭式基金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
9.4.1 我国封闭式基金监督机制现状 |
9.4.2 我国封闭式基金威慑机制的现状 |
9.4.3 我国封闭式基金激励机制现状 |
9.4.4 约束和激励机制失效对封闭式基金绩效的影响 |
9.5 创新封闭式基金监督机制 |
9.5.1 成立公司型封闭式基金 |
9.5.2 成立受托委员会 |
9.6 创新封闭式基金威慑机制 |
9.6.1 赋予基金持有人决定是否提前"封转开"的权力 |
9.6.2 基金持有人集体诉讼 |
9.7 创新封闭式基金的激励机制 |
9.7.1 逐年确定管理费费率的固定费率 |
9.7.2 固定费率加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 |
9.8 本章小结 |
10. 结论和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震荡阶段封闭式基金收益状况列表 |
附录2 上升阶段封闭式基金收益状况列表 |
附录3 下跌阶段封闭式基金收益列表 |
附录4 整个考察期内封闭式基金收益列表 |
附录5 整个考察期内封闭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附录6 震荡阶段封闭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附录7 上升阶段封闭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附录8 下跌阶段封闭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附录9 震荡阶段开放式基金收益状况列表 |
附录10 上升阶段开放式基金收益状况列表 |
附录11 下跌阶段开放式基金收益状况列表 |
附录12 整个考察期内开放式基金收益状况列表 |
附录13 整个考察期内开放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附录14 震荡阶段开放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附录15 上升阶段开放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附录16 下跌阶段开放式基金证券选择能力、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实证结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的着作、论文 |
后记 |
(10)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2、研究思路 |
3、研究解决问题和创新点 |
4、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概述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 |
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含义 |
(一) 外国法律对基金契约的表述 |
(二) 我国有关基金契约的法律规定 |
三、基金契约相关法律规范分析 |
(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支持 |
(二) 《证券投资基金法》产生的背景 |
第二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基础 |
一、信托 |
(一) 信托法律关系的特点 |
(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信托法原理设计 |
二、信托制度在基金契约中的体现 |
三、中国基金契约的性质分析 |
四、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的关系 |
第三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制度 |
一、基金契约关系 |
(一) 基金契约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二) 基金契约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三) 发起人问题探讨 |
二、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
(一) 基金契约构造理论分析:分离论与非分离论 |
(二) 实践中的几种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
第四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
一、我国基金契约存在的问题 |
(一) 结构设计明显有违国际通行做法 |
(二) 持有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三) 缺乏对基金管理人义务的规定 |
二、我国基金契约的完善对策 |
(一) 改变当前立法规中的共同受托人结构 |
(二) 对基金契约的规定不宜过细 |
(三) 明确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基金契约中代理问题存在性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实施契约与代理成本的关系研究[J]. 危平,薛晨晖,舒浩.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2
- [2]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虞琦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基金经理投资冒险行为的驱动与约束研究[D]. 蒋志平. 电子科技大学, 2016(07)
- [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隐性激励——测度、机制与契约优化[J]. 李学峰,张舰,田元泉,李佳明. 金融研究, 2011(10)
- [6]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D]. 王众. 南京大学, 2011(01)
- [7]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研究[D]. 潘从文.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8)
-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效率实证研究[D]. 毛黎明. 中南大学, 2010(01)
- [9]我国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研究[D]. 张军松. 苏州大学, 2010(10)
- [10]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D]. 刘秋华. 郑州大学, 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