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立法模式论文-何星星,胡峰宾

法典化立法模式论文-何星星,胡峰宾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典化立法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再法典化,立法模式

法典化立法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何星星,胡峰宾[1](2017)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模式之选择——以再法典化立法趋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采民商分立体例,与我国为民商合一体例不同,故我国无须依循其制。再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知识产权之私权性质为TRIPs所确认,民法典系私权根本大法,自无将知识产权排除其外之理。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财产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如将知识产权编排除于民法典之外,将造成民法典之不完备。物权与知识产权相同,依靠许多公法性质之法律来辅助,不能因此认为知识产权不宜于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设置"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法一般性规定,同时设置专节对专利权、商标、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将程序性、公法性具体规范交由其他法规进行规定。我国民法典应吸收崭新之时代产物,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完善整个财产法体系,建立充满强大新生命之中国民法典。(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7年01期)

梁冬梅,周博敏,王晓彤,孙晶[2](2011)在《《物权法》视野下《矿产资源法》的局限性——兼论其法典化立法模式确立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与中国矿业改革发展的形势出现明显不协调的情况,显露出一定的滞后性。《物权法》公布后明确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及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也深刻地影响到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革新,同时也进一步冲击了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因而,在深入分析探讨现行《矿产资源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应采取法典化立法模式。(本文来源于《黄金》期刊2011年04期)

刘建辉[3](2004)在《法典化立法模式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法典化问题近年来一直是我国法律生活中比较热门的话题。许多研究部门法问题的学者特别是研究民法和行政法问题的学者都热切地关注着这一问题。而理论法学界对法律法典化问题的反应似乎不是特别强烈,从法理的角度对法典化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的成果也不多见。本论文就是作者尝试着进行这方面研究的初步总结。全文五万多字,共由五章组成。各章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的是与本论文关系密切的几个基本概念的含义。在本章中,作者考察、比较了中外学者们对法典的各种定义及其对法典化含义的不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观点,进而尝试着对法典化这种立法模式进行定义并简要概述它的主要特征,从而为全文的展开作好准备。第二章是对世界上几个着名的法系近代法律法典化运动进行简单的回顾。第一节主要陈述大陆法系的两大支系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近代法典化运动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法、德两国民法典编纂的情况及其影响;第二节是对宗教法系中影响最大的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近代法典化运动的简单回顾;第叁节则主要涉及古老的中华法系中的两个主要代表——中国和日本近代法典化改革的问题;本章的最后一节即第四节回顾了世界重要法系近代关于法律法典化与非法典化问题的叁次着名论战,即英国国内的论战、美国的菲尔德——卡特论战和德国的蒂堡——萨维尼之间的论战。第叁章全面系统地分析了近代法典化运动的主要发源地——西欧近代法典化立法模式形成和确立的各方面基础或原因。本章共分六节,分别从哲学思想基础、法学理论基础、政治制度基础、历史和社会人文基础六个不同侧面深入分析了近代西欧法典编纂运动的根本原因,为论文后面两章的写作作了充分的铺垫。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评述法典化这种立法模式的意义及其法典自身固有的各种局限性对法制实践的负面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从哲学的高度对这种立法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本章的第一节论述的是法典编纂的政治意义,第二节是它的历史文化意义,第叁节是它对法律自身发展的意义。第四节则简要概述法典的各种局限性,即滞后性、不周延性、不可操作性、不合目的性和法典编纂的技术局限性。第五节转而深入分析法典局限性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运行环节的负面影响。本章的最后一节即第六节是理论界对法典编纂的哲学基础的各种反思、批判和非议,也是对法典局限性及其负面影响批评的哲学升华和论文理论深度的集中体现。第五章是全文的最后一章,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节论述的是作者对法律理性化问题的一些理解,包括法律理性化命题的确立、法律是理性的产物的确切含义和法律理性化的真实意义。第二节是对我国未来立法模式的理性展望,说明理性的构制和归纳是我国未来立法的主要方式,进而论证了当代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判例法在我国未来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最后,在结语部分集中表明了作者对我国未来立法模式的看法,得出了我国未来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以法典编纂为主,司法判例立法为辅的基本结论。本文的知识跨度很大,涉及法理学、法史学、立法学、比较法学、哲学等方面的内容,写作的难度很大,但作者还是凭着玩强的毅力和独立思考的精神完成了论文的写作,并在文中的许多地方提出了自己对一些问题的看法,见解虽然浅薄,但毕竟是自己思考所得。(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04-04-01)

法典化立法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与中国矿业改革发展的形势出现明显不协调的情况,显露出一定的滞后性。《物权法》公布后明确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及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也深刻地影响到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革新,同时也进一步冲击了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因而,在深入分析探讨现行《矿产资源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应采取法典化立法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典化立法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何星星,胡峰宾.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模式之选择——以再法典化立法趋势为视角[J].私法.2017

[2].梁冬梅,周博敏,王晓彤,孙晶.《物权法》视野下《矿产资源法》的局限性——兼论其法典化立法模式确立的可行性[J].黄金.2011

[3].刘建辉.法典化立法模式评析[D].广西师范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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