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仲裁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约定,其权力不能超越法律和当事人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各国的立法者对仲裁员的行为施加了限制,而且国际习惯、惯例、公约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广义上说,仲裁员的地位涵盖仲裁过程中其所有权利义务的各个层面,包括仲裁审理、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做出裁决等,在这些问题上仲裁员均享有广泛的权力。仲裁员的职能的主要特点是司法权,从而使得仲裁区别于类似的概念,例如专家程序、调解等。仲裁员拥有司法权的事实引发了司法权理论,根据该理论主权国家允许在其领域内存在受私人管理的司法体系。因此,可以说仲裁员在行使公法职能。而另一种理论强调仲裁具有合同的特点,该理论源自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持续。该理论的支持者否认国家在仲裁中的控制力,强调仲裁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的意愿。尽管关于仲裁员的地位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论,但是仲裁员的某些权利、义务仍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家所接受。仲裁员权利、义务的渊源包括仲裁员指南、仲裁机构的规定与实践、仲裁机构和律师协会的道德准则。本文运用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世界各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各国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各种学说的归纳,重点剖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仲裁员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仲裁员的刑事责任。最后,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规中的具体规定,通过同其他国家仲裁员民事、刑事责任立法的比较,指出了我国仲裁员民事、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待完善之处,并且针对确立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几点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