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国际船舶买卖市场广泛适用的船舶买卖格式是“1993年挪威买卖合同格式”。本文因此以该买卖合同格式为蓝本,在深入研究英国法及相关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船舶买卖中常见的卖方的违约形式以及买方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进行了归纳和梳理。 船舶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为:交付船舶、船舶质量保证、船舶权利保证和其他合同义务等。交付船舶包括法律交接和实际交船,是卖方最根本的合同义务。其中法律交接是指船舶买卖中卖方交付船舶法律文件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卖方;实际交船是指卖方将对船舶的实际占有转移给买方,实践中这方面产生的争议相比法律交接方面的争议更多。因此,本文着重讨论了这方面的争议,并将卖方违反实际交船义务分述为迟延交船(包括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交问题)、拒绝交船、交船不能和不完全交付等几种违约类型,并逐一论述了该违约行为的构成和买方在中国法和英国法下相应的法律救济。 卖方对出售的船舶负有品质担保义务,根据1993年挪威买卖合同格式的规定,卖方对船舶质量的保证主要包括符合买方的要求(表现为交船时船况与买方表面检查时一致)和符合船级社的要求(表现为交船时船级无批注)。卖方违反该保证通常被认为不会触及合同之根本,因此买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先接船(或提出修理要求)然后再向卖方进行索赔,此时买方取得财产保全就十分重要。买方此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往往包括通过申请禁令的方式冻结卖方的财产。本文通过对英国法下相关案例的分析,归纳出买方单方面申请禁令的主要法律原则,并与中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 卖方对出售的船舶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即卖方要保证交船时船舶无租约、抵押、船舶优先权及其他任何债务。对卖方违反这些保证,买方做好事前调查、取得可靠担保等预防措施远比事后采取救济措施要有效得多。 船舶检查贯穿在整个船舶买卖过程的始终,主要分为表面检查和干坞检查。表面检查又可分为订约前检查和订约后检查,二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不同。干坞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交船前买方检查船底和船舶其他水下部分的状况,以及打开某些机械供买方检查。在干坞检查中如发现影响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卖方负有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