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学界对拐卖人口犯罪定义表达得非常简单,既不包括自愿招工而落入被强迫的境地,也没有包括男性或两性人也可能成为拐卖被害者的情况,且相关的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的罪行都没有与“拐卖”相联系,根本不足以涵盖拐卖人口犯罪的各种形式,不能揭示出拐卖人口犯罪所反映的对象特点和本质特征。因此应扩大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的定义,拐卖人口的行为可包括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或切除器官、家庭佣工等等各种形式。拐卖人口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其立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等立法价值。我国关于拐卖人口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时期,经过各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逐步形成现行刑法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框架。其他各国拐卖人口犯罪立法有着规定相对详实、打击重点突出和减轻情节明确的共同特征,但是在侵犯法意、是否具有特别目的以及对法定刑的规定上亦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对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革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现行刑法将拐卖人口犯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儿童,忽视了实践中也存在拐卖成年男子及两性人的情况,使本罪出现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其他人口的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具体来说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相关规定存在着拐卖对象界定不合理、法律适用不平等、法定刑不完善及立法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缺陷,针对以上所述缺陷应当对拐卖人口罪进行重设,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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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1.2 文献综述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2章 拐卖人口犯罪概述2.1 拐卖人口犯罪的概念、特征2.1.1 拐卖人口犯罪的概念2.1.2 拐卖人口犯罪的特征2.2 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价值分析2.3 我国拐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2.3.1 新中国成立前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2.3.2 新中国成立后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第3章 拐卖人口犯罪立法域外考察3.1 亚洲部分国家拐卖人口犯罪立法概况3.1.1 日本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3.1.2 韩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3.1.3 印度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3.2 西方部分国家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概况3.2.1 美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3.2.2 德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3.2.3 加拿大拐卖人口犯罪的刑事立法3.3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概况3.4 域外拐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之比较3.4.1 域外有关拐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的共性特征3.4.2 域外有关拐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之差异第4章 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4.1 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缺陷4.1.1 拐卖人口犯罪对象的界定不合理4.1.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4.1.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4.2 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建议4.2.1 重设拐卖人口罪4.2.2 修订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4.2.3 修订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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