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一名研究行政法学的人员,笔者深感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地推进,“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新型的法治理念,正在为人们所接受,为人们所推崇。但目前我国在行政法的以人为本问题上仍旧存在了较多观念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缺陷。究竟以人为本的涵义是什么?如何厘清行政法与以人为本理念的关系?如何在行政法中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中西方人本理念内涵的分析,肯定中西传统文化中以人为本的思想。然后通过人本理念的现代内涵的解读,提出笔者对人本理念的一些看法和界定。其次是对行政法与人本理念的关系的分析,从哲学和法理的角度,进而提出行政法与人本理念的理论契合。再次是对行政法中贯彻人本理念必要性的一种分析。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人本理念在行政法建设中的现状进行阐述。首先是人本理念在行政法方面得到的贯彻,其次对人本理念欠缺对行政法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主要有五点:第一就是粗暴执法、恣意执法;第二是执法冷漠、缺乏服务意识、忽视民意;第三是违反行政比例原则的事实大量存在;第四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困难;第五是执法依据不完善导致最终损害的还是公民的权益。文章第三部分对如何在行政法中进一步加强和贯彻人本理念提出了一些构想,笔者提出:(一)在行政法中确立违背信赖利益的规定无效原则。(二)在行政法中引进正当程序原则。(三)将行政比例原则法定化。(四)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贯彻便民原则。(五)建立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文章结语则是对于我国的目前的以人为本的行政法发展进程予以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