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多发犯罪。由于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在强奸罪具体认定上仍然存在争议。以致于同类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麻烦和不便,也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通过对强奸罪本质特征、强奸罪犯罪构成、被害人因素等的分析以及结合刑法总则的精神来阐明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以正确认定强奸罪。首先,必须把握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即违背妇女意志。任何一种犯罪的本质特征,都依靠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在实践中研究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才更具有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在于,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奸淫行为。相对于暴力手段而言,在实践中对胁迫手段的认定更加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必须把握;第一,从性交行为发生的时间上的把握,即便是妇女在事先同意性交,但行为当时不同意,意志发生改变,而行为人强行进行的,也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第二,从被害妇女的性反抗意识上把握,不能以妇女有无反抗,作为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条件。第三,不能以被害妇女生活作风好坏来评定妇女的性意向。其次,必须把握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坚持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之说”,即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指的是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它们的整合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除非极特殊情况,在此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也就是既遂。在讨论强奸罪的主体时,主要涉及两个热点问题即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讨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基于我国的社会传统观念和刑事政策,不宜将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为犯罪。关于强奸罪的主观要件,笔者坚持强奸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行为人的犯罪往往没有达到犯罪基本构成的完成形态,而停留在预备、未遂或中止状态。因此本文对在实务界最常见的对强奸未遂与强奸中止的认定和处理亦略做探讨。再次,鉴于强奸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关系显著,本文第三大部分对被害人的个体差异分析与责任认定在不同情形的案件中作了具体分析。本文第四部分对于强奸案件中的“但书”适用以及罪数问题略作探讨,笔者认为强奸罪虽然属于重罪,同样适用“但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