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人,不处于亲权之下的,或父母即非在涉及人身、亦非在涉及财产的事务上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获得监护人。”(《德国民法典》第1773条第一款)我国的许多学者也认为未成年人应当时时获得监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即脱离了父母的亲权或监护,学校应当成为他们的监护人。并认为学校监护体现了现代监护的社会保障性质,是国家和社会关怀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形式。但我们并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未成年人就应时刻获得监护。在我国,学校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高度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主要的生活和学习的园地。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食品卫生的安全状况,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师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以及学校的保卫制度、学校周边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都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和健康。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尚未发育成熟,自身的认知能力有限,也非常容易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校园暴力的升级,校园伤害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由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引起的诉讼案件也居高不下,给学校给家庭也带来很大的伤害和影响。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的发生率都比较高,例如美国。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都针对自己国家的国情做出相应的决策来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比如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适用于过错责任制度。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办方面面,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我们社会每个人的职责。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针对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引发的诉讼争议,如何界定二者的关系,明确学校的责任,建立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也就成为重中之重。本文就以此为题,详细阐述了学校与学生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学校的地位和责任。并针对此领域中我国立法的缺失,提出了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和改革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学校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将学校保卫人员纳入人民警察序列,实行由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执法活动,保障校园的安全。彻底从源头上消除现在校园伤害事件的主流——校园暴力。从而建设一个文明、和谐、安全的校园。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内容为问题分析和阐述。论述了校园事件发生时的诉讼争议,并明确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伤害事件的处理提出依据。第三和第四部分主要是阐述引发校园伤害事件的原因以及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第五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和教育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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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监护代理论文; 过错责任原则论文;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