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在校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成为学生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成为学校管理者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在阳光体育开展的今天,如何能更好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解决伤害事故法律纠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存在风险性,在校学生在进行体育教学、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或由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时,都有可能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并且有的伤害难以避免;另一方面,中小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天性好动,但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对一些潜在的危险认识不到,所以容易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明确立法,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明确规定,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教师一时处于纠纷、诉讼中,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给学校造成麻烦,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波及到社会安定和谐。目前法律界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众说纷纭,我国立法及相关的条例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赔偿范围范围有多大,赔偿标准又应该如何划分?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推理等方法,从学校与中小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赔偿责任的认定等争论的焦点问题出发,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汲取众多法学家的理论营养,重点对事故的赔偿主体及赔偿的范围进行分析,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最后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出思考。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校中小学生在校内体育活动、由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以及学生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将体育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及混合型责任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不易预测性、易发性;事故的复杂性;事故发生的意外性;受害学生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生子女给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第二,在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生与学校之间既不是监护转移关系,也不是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只负有管理、教育及保护的职责,具体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安全保护义务。在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涉及到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第三方责任人。第三,由于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性质是意外伤害,是一种突然的,人们无法预料的、违背人们意志的伤害,事故双方均没有过错,因此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法律和现实意义来讲,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进行责任的认定时,应以学校是否尽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安全保护的职责为出发点来考虑问题,只有在没有尽到以上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于中小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由于他们没有偿还能力,其监护人要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实则是一种替代责任。对于部分有财产收入的未成年学生,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其监护人适当赔偿,实则是一种补充责任。第三方责任人必须是与体育活动有关系,且由于第三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职责造成的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对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确定时,考虑到事故给独生子女家长带来的精神伤害,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进去,并予以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