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意思表示解释一直是学者开展研究较多的问题之一。鉴于笔者时常在实践中遇到不少人对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包括解释的对象和规则有不同的意见分歧,因此在理论上统一或者重新梳理解释的原则对法律工作者包括笔者自身的实践活动具有意义重大。意思表示解释始终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能否合理地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直接决定了法官判断的正确合理与否。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应作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一项原则,并以此原则为基准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进而认定案件的事实。不仅如此,信赖原则若作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重要原则,法官就会更加重视对“合理”的探究和理解,更加重视判例的作用,更加重视将法律和生活联系起来思考。为此,文章展开了对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信赖原则的论述。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信赖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民法中的意义、意思表示解释中遵守信赖原则的价值、意思表示解释中信赖原则的运用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信赖原则在意思表示解释中运用评析。笔者在文中就意思表示解释的意思说和表示说的主要学说观点进行了整理并加以分析,认为应该用信赖保护原则适当地约束意思自治适用的程度。在我们争执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是什么的时候,笔者通过理解和分析发现意思表示解释在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将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相结合的信赖原则的立场,就此提出解释的对象限于表示,解释的规则适用信赖原则和信赖利益赔偿规则。最后笔者以合同解释为范例对我国实践中意思表示解释对象以及解释方法进行评析,进一步明确了信赖原则在确定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和意思表示解释过程运用上的指导意义。信赖原则能较好地坚持表意人利益和受领人信赖的协调保护。文章认为应确立信赖原则在意思表示解释中的基础地位,对于通说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用于意思表示的解释的做法,笔者认为应该加以信赖原则的限制或以信赖原则为标准作出立法和司法的合理性思考、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