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利益问题是人类生活的焦点问题。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公共利益因为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需求而成为利益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多元利益关系的形成,我国社会中的公共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出现了许多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获取部门利益的“公共利益泛化”的情形。这些情况一方面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社会与国家关系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利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协调。因此,解决实践中越来越突出的公共利益问题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公共利益的探讨角度有多种,探讨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以往的研究无论是从政治学、法学还是其它学科的角度,大都是将公共利益作为一种观念或概念来看待。本文认为,公共利益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实在法上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作用于宪法领域,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且在于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本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基础上,运用中西方关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采用法学和政治学、社会学相结合,并综合运用群体利益分析以及比较、历史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从宪政的角度,对我国宪政进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进行研究,以期阐明公共利益原则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特殊意义,揭示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为公共利益原则的有效实施,最终为构建利益关系相对协调的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支持。本篇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包括五章内容。主要观点如下:宪政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内涵民主、法治、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人权保障是当代宪政的核心内容和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直接使用宪政概念,但他们的论述广泛涉及了民主、法治、人权等宪政所涵盖的主要内容,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宪政思想是同他们的民主法治思想并行发展的。我国的宪政建设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我国,宪政建设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厉行法治的有机统一。宪政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表现为:宪政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成为人类追求实现公共利益的较好的政治选择;公共利益是宪政致力于实现的价值追求,是宪政国家权力运行合法化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宪政制度做保障,公共利益难以实现;反之,不追求和保护公共利益,宪政国家的权力运行便面临着“合法性”的危机。其中,权利保障是公共利益与社会主义宪政精神的内在契合。公共利益的涵义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领域都必然涉及或无可回避,学者们从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出发,对其的解释可谓人言言殊。本篇论文采用的是公共利益“不确定说”的观点,并据此认为,不确定的公共利益类型主要是就“创设性公共利益”而言,而非指“原生性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于宪法中具有正当性,该原则与宪法的民主、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等基本原则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宪政价值的实现。我国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因宪法自身的特性而在涵义和实施等方面呈现出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并非是泛化的利益,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以宪法和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强调补偿的重要性,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在宪法上并非必然的逻辑或唯一选择;实施公共利益原则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等。总之,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虽然是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而存在的,但内涵着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换言之,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并不矛盾,相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恰恰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所在。公共利益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兼具道德指导和法律规范的双重功能,该原则的实施将会有效抑制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并对社会成员之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宪法中确立了公共利益原则,因此,探寻发达国家宪政进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及其实施情况,寻找出蕴藏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中的规律性的东西,吸取其合理因素,克服其中的缺陷,将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有一定启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利益理论的演变经历了古希腊、文艺复兴、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四个时期,这些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各成体系,二者既有区别,也有某种继承和相通的关系。宪政理论和实践证明,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治过程,它总是和特定国家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相联。目前,国外发达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模式有三种: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模式以及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市场模式。这些模式分别与本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相结合,并以不同的表达方式和运行方法,保证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施公共利益原则的模式各有所长,其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违宪责任认定、重视公共利益原则实施的程序保障以及强调公平补偿等具体做法,对我国公共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然而,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借以实现公共利益的经济模式本身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决定了其实施公共利益原则的模式也不可能十全十美,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的判断问题上的缺陷,直接影响了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立宪宗旨已从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或者说从重视维护国家权力转向更加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与此同时,人们对公共利益原则涵义的理解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公共利益绝对优先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解决公益和私益冲突的首要原则,这一观点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时期受到挑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限制公民权利的理由,但宪法对这项内容的表述是灵活而谨慎的。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都只把“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可以”征收、征用土地或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换句话说,当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可以借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必须的,也不是最佳选择,或许经过利益衡量,还可以通过其它路径、以其它方式分别实现各自利益。实际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利益绝对不能成为否定甚至吞噬私人利益的理由,个人利益应该与公共利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个人利益可以服从公共利益,但服从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谈判过程,那种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必然带动个人利益,从而强调公共利益绝对优先的理论与实践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也不符合宪法自身的规定。公共利益原则在我国民主制度、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中的实际运用表明,该原则在适用主体、适用方法、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原则功能的发挥,造成了公共利益泛化的局面,而且还使公民对宪法和法律产生信仰危机。究其原因,除了这一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外,宪法权威的缺失、传统公共观念的影响、政府部门利益的扩张、公民参与机制不完善以及公共利益原则运行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等也是影响其实施的重要因素。为此,本篇论文从完善公共利益原则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设想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总体思路是从宏观角度做出的思考,包括树立宪法权威、重塑政府公共性理念、构建服务型政府、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以及建设公共利益原则运行的法治环境等;具体设想则是从微观角度进行的阐述,包括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路径、实施方法、实施程序以及实施标准等。当然,本文所述解决公共利益原则实践运用中存在问题的思路和设想并不是万能的,我们也不能希冀凭借此类方法解决所有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思路和设想是公共利益原则背后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政构想,如果这些构想能够落到实处,将会使该原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